简介: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目前的法理学教科书多是从理论上作出一定的阐述,但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甚至矛盾现象谈得较少。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体现在改革实践中,就表现为党的改革决策与法制决策行为的关系。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提出,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好党的改革决策与法制决策行为的关系,解决实际上存在的由于政策与法律并存并同时发挥作用而导致的以党代政、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避免党的政策与法律出现矛盾的问题,已成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由于这一问题的特殊性,目前法学界对其讨论的还不够深入。本文拟就此谈一些粗浅认识。
简介:政府的决策直接影响到各项事业的成败、政府的形象。因此,为加强政府决策的合法性。权威性、可行性,律师参与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依法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现就我们在参与乡镇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决策工作实践中的体会,提出拙见,共同探讨。一、律师参与政府决策工作的实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领导的决策是一项高层次的法律服务,也是上层建筑内部的一种活动。马克思在分析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时指出:“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法律和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上层建筑有政治上层建筑(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和思想上层建筑(社会意识
简介:主审法官责任制是尊重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由法官审理、法官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对法官裁判说理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任何裁判文书都要在阳光下晾晒,裁判文书公开也倒逼着法官必须将其裁判决策的过程显现在裁判文书中。但当下裁判文书说理仍然过于简略,主要表现在:裁判依据存在一定欠缺;事实认定与法律的解释不足;情理不足,裁判说理缺乏人文关怀。主要基于法官传统思维、知识“前见”、认知心理的分析,认为法官法律思维运用不成熟,法官思维与当事人思维的殊异,裁判解释知识的缺乏,不良知识“前见”的误导,裁判的保守心态及知觉选择性心理等因素制约着裁判充分性说理。其根源还在于法官囿于裁判说理可利用素材的有限性,裁判决策的过程不科学。要解决这一问题,法官应当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扩展思维的视野,寻求裁判说理可利用的素材,将科学的裁判决策转化为裁判文书的合理表达,即公开法律依据的正当化引证,合理运用裁判解释知识,适当运用法律修辞等论证裁判结论,从而提高裁判说理质量。
简介:<正>目次一、系统论与经济法诉讼二、经济法诉讼的实体法支持三、法院和检察院(官)四、经济法诉讼中的压力集团五、经济法诉讼的其他支持因素六、小结经济法诉讼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经济法实体法、经济法诉讼程序法、审理机构、起诉人、支持起诉制度、影响纠纷处理的社会因素等多个方面的配合、支持与协调。本文对除程序法外的影响经济法诉讼的各因素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一、系统论与经济法诉讼所谓系统,就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按照一定的规律合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所谓支持系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支持事务或问题解决的一切因素的有机整体;狭义是管理学上专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为管理者提供服
简介:检察委员会是我国独创的内部决策机构,六十年来随着人民检察机关的发展而完善。新中国初创的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和检察委员会议民主制相结合的机制,设立的检察委员会议是议决有关检察工作政策方针、重大案件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机构,在委员会议上以检察长为主席,决策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1954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委员会改为在检察长领导下,处理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但没有再规定委员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1979年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施行后,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检察院决定,实现了决策从不完全的民主集中制发展到完全民主集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