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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5年5月21日,法学院校研究生学术刊物研讨会在人民大学逸夫楼二楼第四会议室成功召开。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法苑》编辑部主持,与会单位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法学》编辑部、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学刊》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明法》及《法律学人》编辑部、外经贸大学《贸大法律评论》编辑部、中国人民大学《法苑》编辑部等。

  • 标签: 清华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通讯 研究生会 中国政法大学
  • 简介: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以《新闻联播》栏目为代表的一些主要媒体开始连续针对“垃圾短信”的有关情况进行报道.使得是否应该以及如何对垃圾短信进行规制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但是垃圾短信短信广告应该是不同的概念。在对垃圾短信进行规制之前应该对其有明确的界定.并且在规制短信广告中要坚持媒体中性原则.同时注意与其他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否则不恰当的或者粗放式垃圾短信规制措施可能会与立法目的相违背从而损害到我国相关产业的利益。本文试图对此作一讨论。

  • 标签: 垃圾短信 规制 界定 《新闻联播》 短信广告 中性原则
  • 简介:随着信息时代来临,手机已成为生活必需品。手机短信继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之后被人们称为"第五媒体"。但手机短信业务日趋繁荣与法律监管空白渐显,为滋生垃圾短信提供了空间。这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随着垃圾短信侵权频发,亟待填补如垃圾短信法律概念界定、立法规制缺失、部门监管不力、违法成本较低等诸多法律漏洞,全方位对垃圾短信进行法律规制,建立长久有效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以便于规制市场秩序,构建有序的法治社会。

  • 标签: 手机 垃圾短信 立法规制
  • 简介:李先生在某通讯公司办理了交通违法信息短信提醒业务,每月付费3元。后李先生收到4s店发来的提示,告知车辆有交通违法5次。原来李先生的车在3个月里,在同一地点超速违法5次。李先生认为通讯公司没有及时发送信息,导致自己发生了本可避免的后4次违法行为,应赔偿自己后4次的违法罚款共计600元,但通讯公司只愿意赔偿4个月的信息费12元。

  • 标签: 短信服务 交通违法 投诉 供应 通讯公司 信息费
  • 简介:要铲除垃圾短信利益链条,引入和加强外部监管是当务之急。到底哪个是垃圾短信的主管部门?失职的运营商又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些都需要明确。

  • 标签: 垃圾短信 外部监管 主管部门 运营商 失职
  • 简介:“次龟,你快回来,你老婆在偷人。”相信任何一个已婚男人接到这样的手机短信都会热血上涌。令人特别奇怪的是,法院审结这起纠纷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人却是曾经的案外人、证人尤某。2008年12月26日,随着原告王某夫妇的撤诉,这起名誉权纠纷案最终落下帷幕。

  • 标签: 手机短信 官司 玩笑 已婚男人 经济损失 赔礼道歉
  • 简介:垃圾短信是指没有经过接受者同意的其内容具有违法性或者具有广告性的侵害接受者合法权益的短信息。其构成要件有三:违法性、未经接收者同意、侵害接受者合法权益。垃圾短信的违法性表现在侵害了接受者的生活安宁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有的垃圾短信涉嫌犯罪。对于垃圾短信的防控我们认为应从立法设计,技术的角度,行业自律以及手机用户提高维权防范意识等多个层面,多管齐下。

  • 标签: 垃圾短信 违法性 防控措施
  • 简介: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讯监察制度经2007年修改后进一步得到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有权参与通讯监察的机关分为申请机关、核准机关和执行机关;为防止通讯监察的滥用从多个方面对该措施进行限制;明确规定了通讯监控的协助机构及其义务。在监控范围、立法模式、法律控制体系的构建、监察协助等方面,对我国大陆通信监控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 标签: 通讯监察 通信监控 隐私权 通信自由
  • 简介:<正>20.解释与多重披露义务20.1在本指导法中,"法典签署人"是指本法第一编所称的账户机构或第二编所称的储值经营人。"电子通讯"是指以电子方式发送或接收信息的过程,包括以下的方式

  • 标签: 经营人 隐私保护 电子通讯 电子方式 指导法 资金划拨
  • 简介:传统防卫理论起源于没有即时通讯软件的社会,不可能认识到软件对刑法的颠覆,将传统防卫理论置于即时通讯软件环境中自然问题重重。究其原因,无非是即时通讯软件对犯罪客观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影响。因此,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时,不应脱离即时通讯软件的特点,墨守传统防卫理论下的成立要件。而应立足于正当防卫的实质要件,结合即时通讯软件的特点进行。在前提条件上,应用行为等置的方法对不法侵害进行定性。在时间条件上,考虑被固定的行为内容被再次激活侵犯法益的可能。在对象条件上,区分运行设备与软件的同时评断运营主体是否以不作为的形式帮助或是造成了新的不法侵害。在限度条件上,刑法学界应共同努力解决"新利益"的归属问题。

  • 标签: 即时通讯软件 正当防卫 新防卫行为 行为等置 新利益
  • 简介: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和严重犯罪,一些欧洲国家开始留存通讯网络数据作为侦查保障措施。马德里和伦敦的恐怖袭击让欧盟决定在欧洲层面建立数据留存体制。由于数据留存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严重侵犯,欧盟出台的《数据留存指令》一直遭受质疑,部分成员国的转换立法被国内法院裁定违宪而无效,指令也于2014年被欧盟法院宣告无效。但大多数成员国仍在继续修正和制定数据留存立法。欧盟委员会也权衡各方利益出台了新的通讯监管规定,仍然保留了基于国家安全、侦查执法等的数据留存机制。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新的权利保障规则,但欧盟法院的态度始终摇摆不定。数据留存体制背后国家监控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博弈,始终贯穿于制度发展沿革,这对我国网络建设具有一定启示和借鉴意义。

  • 标签: 监控 数据留存 欧盟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 权利干预
  • 简介: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倪键中先生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生长博士于2005年3月2日在京签署合作协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正式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短信网址争议解决机构,解决短信网址争议。

  • 标签: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短信网址争议 仲裁业务 仲裁机构
  • 简介:法律系以社会为基础构建的规则体系。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置于法定独立证据地位,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又把即时通讯记录纳入电子证据的形式一种。上述修法,概因社会群体行为性状改变之使然。但独立为证却非易事,即时通讯记录在司法应用层面仍欠缺配套的可操作性指引。鉴于此,本文抽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施行后的100份广东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作为分析样本,对其中即时通讯记录的证据出示情况进行现实考量。分析发现,若把一般证据规则应用于即时通讯记录证据上,将遭遇到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困境,并容易产生证明力降格的倾向。为避免使用过程中的虚化,在实证分析基础上,考察到困境之根源,实为该种新型证据在证据结构技术层面的'相对独立'决定了其在认证过程中需要程序上的'相对独立'。文章尝试从该属内差异出发,借鉴英美法系的'最佳证据规则''鉴真规则',解决'证据原件'及'三性'认定难题,再设计证据可采性标准和证明力认定规则方案,以期解决庭审实务问题并求教于同仁。

  • 标签: 即时通讯记录 电子证据 证据采信 证据规则
  • 简介:台湾地区保障公民通讯秘密自由权的法律规定内容较为全面,既保障通讯的内容,也保护通讯记录。通过2014年“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修正,台湾地区最终确立了调取部分案件通讯记录应恪守重罪原则、法官保留原则与相当事由原则,从而建构起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运作程序已具备法治化与正当性,此举能够较好地保护公民的通讯记录,进而保障通讯秘密自由权。

  • 标签: 通讯记录 隐私权 人性尊严 正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