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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南粤大地,四季如春。她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孕育了中国书画瑰宝——岭南派,丰富了中国传统文化艺术,也润泽了广东法院法官们的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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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王少卿简介王少卿,1938年出生于河南开封。历任开封市工艺美术研究所所长、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兼评委、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河南省美术家协会花鸟画艺委会名誉主任、开封市美术家协会艺术顾问。20世纪60年代,王少卿在北京中国画院进修学习,师从我国著名画家马晋、王雪涛先生,后又受著名花鸟画家康师尧先生指导,深入研究工笔花鸟画。

  • 标签: 王少卿 工笔花鸟画 中国美术家协会 王雪涛 美术研究所 工艺美术大师
  • 简介:广西法院系统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高度重视法院文化建设,成立书法培训基地,举办书画作品展览,大力倡导以艺养德、以德司法。广大书画艺术爱好者养正气于笔底,滋性情于翰墨,以书法塑风骨,以绘画壮胸怀,创作出一幅幅法律理性之光与艺术感性之美相碰撞交融的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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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和第16条分别规定了有关“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但在司法实务中常常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使得一些作品既符合“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这无疑给我们的实务工作带来了不便.为此,有必要从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入手,结合两大法系不同国家的立法现状,探究我国著作权法所产生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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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曼五诉德·阿塞[1968]2AllE.R.1721德·阿塞等一伙人以合伙关系从事蔬菜批发业务.其主管合伙人代表合伙公司与曼五就马铃薯的购买及转售进行联合投资经营。该商业企业由德·阿塞等一伙人实际管理,而收益及债务则由合伙公司与曼五共同承担。然而,德·阿塞等一伙人没有和曼五共同分享马铃薯销售中所得利润,因此,曼五对合伙公司起诉.祛官马格瑞认为:从情况来看该商业企业是在1890年合伙法第5条规定中应由德·阿塞等一伙人正常主持商务.因此有关的合伙人默许有权约束合伙公司在该联合商业企业中的行为而曼五则同样有权分享其应得的份额。合伙公司是作为一个整体,而不只是主管合伙人应对此联合商业企业所遗留的债务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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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题记:本文选取了我在吉林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与邓正来先生关于问学往来的部分信件,以此怀念邓先生!跟随先生读书时那段美好的时光和浓浓的师生深情,我会永远铭记于心!邓先生创办的"正来学堂"是当年我学习的重要平台,《暗夜的跋涉者》是我在读博期间对正来学堂的一点体会。谨以此文作为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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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民主的原意当然是指人民当家作主。但说起民主的实现形式,现在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在多党之间进行的自由的竞争性选举。如果说直到20世纪初对民主的实现形式还存在不同看法的话,自从熊彼特1942年发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以后,这种对民主实现形式的理解就几乎变成了唯一的理解。

  • 标签: 民主实现形式 反思 当代 人民当家作主 竞争性选举 20世纪
  • 简介:李双阳1975年端午出生,江苏淮安人,军旅八载。毕业于南京艺术学院书法篆刻专业。观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书法家协会培训中心教授,南京印社社员,吴江市书法家协会主席,吴江市书画院副院长,苏州书法家协会副主席兼创作委员会主任,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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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作品的本质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思想的表达。作品不以是非、善恶、优劣为标准,但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观念、技术、方法、程序、原则、工艺等内容。作品仅指思想的表达,而不指向被表达的思想。在确定思想和表达的临界点时,尊重作者的观点更具有合理性。思想的表达必须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这意味着作品必须体现某种艺术方法或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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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今年的乔利讲座考察的是政治代表在宪政民主制下的一些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了三点主张:(1)主(通过选举的统治)把公民的作用缩减为一系列互不相干的选择点,真正的选择权经常落在政客手中。(2)由于过分关注赢者通吃式选举,主体制鼓励美国的各类代议士把自己看作是有权势的陌生人,对其位置享有专有利益。(3)如果代议士们不仅仅充当各种公民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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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绪论数字作品:一种新的版权客体(一)版权法的沿革与数字技术纵观版权法的历史,版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自作为现代意义版权法开端的英国1710年的安娜法令始,版权法已历经印刷技术、广播电视技术和数字技术的三次重大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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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当前的音乐作品权利结构是创作者为著作权人,而表演者为邻接权人,这是一种在传统解释学下的"作者中心论"之权利结构模式。随着解释学本体论的转向,哲学解释学的兴起,以"读者为中心"的权利模式得以伸张。音乐乐谱是一个纲要式的草图,是未完成的作品,唯有在表演者的表演过程中音乐作品的本体性才得以呈现。表演者在音乐作品演绎的过程中不是对创作者意图的机械重构,而是一个表达艺术个性的创作过程。表演者在权利结构中不应当是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而是具有独创性贡献的著作权人。

  • 标签: 传统解释学 哲学解释学 作者中心论 读者中心论 音乐作品
  • 简介:广州餐饮环节食品及相关产品抽检结果显示,4444%的大米存在镉含量超标,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镉米”之所以出现,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一些大米产地土壤遭受镉等重金属污染。在饮食习惯上,专家建议不要长期食用一个地方出产的粮食,应该尽可能分散化,降低风险。(5月20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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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案例概况  原告何某的作品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见图1)首先发表于1987年12月21日的《中国妇女报》,后收入1992年4月出版的《何××黑白画集》中。  1998年丹妮制衣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女装附着挂牌上印有“丹妮”汉语拼音DanNi组成的一长辫大帽少女图(见图2)。图1图2  1999年4月,何某以丹妮制衣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创作的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采用夸张和省略的手法,勾画出一幅端庄而美丽的少女头像,原告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而被告标牌上的长辫姑娘头像运用字母变形的手法,勾画出一幅活泼且具动感的圆脸姑娘头像,被告图案突出了“丹妮”的主题。原、被告双方的创意不同,故画面的表现形式也不同。被告的商品标牌图案具有独创性,已形成一幅新的作品,故被告并未抄袭原告的作品,被告的行为也不是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修改原告的作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将被上诉人标牌图案部分中的“丹妮”一词的汉语拼音、另添加的蝴蝶结从图案中去除后,所剩余的部分与上诉人的作品几乎完全一致,构成对上诉人作品的抄袭。用“丹妮”一词的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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