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如何对金融保险服务课征增值税是增值税制度构建的重点与难点。本次'营改增'就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然而,金融保险服务的增值税规则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改增'改革所制定的各个规范性文件中,规则简约而粗糙。作为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金融保险服务,尽管存在一个确定的核心领域,但却存在大量似是而非的模糊地带,在增值税课征的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的争议。大量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待遇并不明晰。更重要的是,本次'营改增'改革依然未能彻底解决金融保险服务提供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的问题。因此,本次改革将金融保险服务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仅仅是制度构建的起点,未来仍有必要对此制定更加明晰而具体的规则,确保金融保险服务提供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额的全面抵扣,以真正实现增值税的税收中性的目标。
简介:海上责任保险中,损害事故发生至责任产生过程是一条连锁反应链:损害事故发生——第三人请求赔偿——赔偿责任确定——履行赔偿责任。在这个复杂的过程中如何准确认定"保险事故",理论和实践领域尚存争议。海上责任险保险事故的认定会对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权范围、权利保护时效、海上责任保险纠纷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产生影响。为准确合理地认定"保险事故",进而确定被保险人索赔请求权范围和权利保护时效、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等问题,笔者建议以"高度盖然性标准"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责任损失,在此理论基础上,以"经修正的损害事故说""经修正的请求赔偿说"认定海上责任险保险事故的成立时间。
简介:海上保险欺诈是指在海上保险活动中,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情节、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意图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其实施者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O一、海上保险欺诈的主要形式1.虚构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的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船舶。货物、运费、其它期得利益及对第三者的责任等。虚构并不存在的保险标的而骗取钱财,是海上保险欺诈的常见形式。自70年代初以来,集装箱货物运输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这种运输方式具有船速快、装卸效率高等特点,但在海运欺诈猖撅的今天,它也被一些人用来行骗。如一个集装箱内投保的货物是录像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