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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死刑程序正当的要求应高于非死刑案件,主要表现在对死刑的适用应有更严格的程序,对于面对死刑的人应赋予更多的诉讼权利.以及从审判程序、诉讼权利、证明标准等方面确立了死刑案件程序正当的最低标准.参照这一标准,并针对我国有关死刑程序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应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即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可分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应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和执行程序,应区分死刑案件和非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还要加强面对死刑的人强制辩护权的保护.

  • 标签: 正当化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死刑案件 死刑复核程序 诉讼权利 证明标准
  • 简介:我国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行政色彩过于浓重,在很大程度影响到法院审判的司法属性,导致减刑、假释程序两个层面的阙如。在制度架构层面表现为司法审理的落实困难,包括提请权与执行权的混同、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足和法庭审理的形式主义。在司法运作层面则体现为行政管理的制约矛盾,即减刑、假释的比例与效能失调和相关个人、组织参与司法审判的困难。借鉴法治国家立法经验,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司法改革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实体法改革,建立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行政模式、司法模式混合的案件分流机制;重构案件审理机制,通过多方参与推动庭审实质进程;完善机构配置,设立专门法院和检察机构。通过以上三处改革最大限度地使案件的审理去地方化、去行政,使减刑、假释程序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司法格局。

  • 标签: 司法化 信用减刑 强制假释 案件分流
  • 简介:<正>一、行政决策法治的背景与路径选择传统上,"决策"或"行政决策"并不在行政法学的研究视域之内。政治学、行政管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对其有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尤其是政治学,设有专门的政策科学分支。法学界关注行政决策,提出行政决策的"法律""法制""科学"等命题,试图用法律调整和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①但大量的研究,则只是在最近十年左右才得展开,故对这一范畴的研究尚欠精进。学者们之所以将这一外国行政法未加

  • 标签: 行政决策 行政法学 行政管理学 决策法 研究视域 程序规范
  • 简介:我国现行的减刑程序建立在实体优先的基础之上,是一种通过行政决策方式解决减刑问题的模式。无论是制度设计本身,还是程序运作环节都存在很多问题。对此,有人主张进行诉讼改造,仿效诉讼程序提升减刑程序的正当性。尽管这在理论上无可挑剔,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制度障碍。许多地方实务部门则自发改革,在减刑程序中推行"公示听证"制度以增强程序运作的公正性。减刑程序三种模式的并存,反映了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显示出司法实务部门自发推行的改革的旺盛生命力,值得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予以关切和回应。

  • 标签: 减刑程序 行政决策 诉讼化 公示听证
  • 简介:本文首先揭示了WTO存在的合法性危机,接着深入分析了危机存在的原因。指出WTO合法性危机的根源在于:WTO的议题不断扩大,而争端解决程序相对落后。在检讨现有观点的基础上,作者认为解决WTO危机的根本出路在于以仲裁程序为目标改造WTO争端解决程序

  • 标签: 争端解决程序 WTO 仲裁程序 合法性危机 争端解决机构 现有观点
  • 简介:程序正义有两条分歧的经验,一是相对程序工具主义,二是程序内在独立价值论.对此不应择一而用,而应建立综合程序正义理念,就是在分析各种理论局限性的前提下,撷取各种理论优长进行更高层次的融合,进而型构一个综合程序正义的理论框架.其核心意义在于提供一个多重价值选择体系,针对变革社会中各种不同的区域、时域、对象,在多重价值体系中作出最优的价值抉择,推动现代法律秩序生长.

  • 标签: 程序工具主义 程序内在独立 综合性程序正义
  • 简介:财产权不仅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权其他方面得以实现的保障。美国著名政治家杰斐逊就曾言,只要权力没有节制,财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人的思想、身体、才能以及其他所拥有的东西都不会有保障。我国宪法不仅在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且还在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包括财产权在内的人权保护问题纳入宪法范围。另外在刑法的有关章节也将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以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从这些规定来看,

  • 标签: 处理程序 涉案财物 尊重和保障人权 正当化 私有财产权 公民财产权
  • 简介:作为民事诉讼的事后纠错程序,再审程序的人性对于尊重当事人追求公正的需求,维护国家司法权威具有特殊的意义。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人性的缺失,不仅妨碍了再审价值的实现,而且极易导致司法权威的失落。因而重视并构建人性的再审程序是司法文明建设的要求。

  • 标签: 再审程序 当事人 处分权 人性化
  • 简介:根据地的特殊司法体制与控制死刑适用理念的偶然结合造就了死刑复核程序,也是死刑复核程序行政特征的重要历史原因.审级制度建设的弱后,使得通过审判程序确保死刑准确适用的功能大打折扣,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审级制度的补充而被引入进来.源自人民司法制度中的实体正义观,否定了死刑复核程序程序价值,确立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监督程序的定位.这一定位随着辩护制度的发展以及程序正义理念的引入而被打破,死刑复核程序诉讼改造迅速开展起来.

  • 标签: 死刑复核程序 行政化 审级制度 实体正义
  • 简介:刑事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意义重大,其中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又是重中之重。以世界各国典型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模式为参照,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尚存在一些问题,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具体建议包括赋予控辩双方同等的鉴定申请权、在公诉案件中合理配置启动权、合理规制重新启动权,使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体现实体正义、程序公正及诉讼效率。

  • 标签: 刑事司法鉴定 启动程序 平等
  • 简介:庭审实质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本质要求,实现庭审实质必须完善量刑程序.我国量刑程序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法律思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裁决具有较大影响力、未充分体现刑事辩护的价值等问题.需要将定罪量刑程序予以有效区分,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确立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拓宽量刑信息收集的渠道、用证据增强说明力,吸收被害人对量刑过程的参与、尽可能还原案件真相才能切实改变庭审虚化现象以期真正实现庭审实质.

  • 标签: 庭审实质化 定罪量刑并重 相对独立量刑模式
  • 简介:本文从两个基于宪法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入手,解读了民事诉讼程序设计多元的应有之意,提出了把民事诉讼程序的多元界定为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多样性,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多样的诉讼程序的设计申,应当包括宪法诉讼程序的设计。

  • 标签: 程序设计 多元化 宪法诉讼程序 程序选择
  • 简介: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最具个性的重要特点,但保密性并非是不可突破的原则,在特定情况下仲裁程序可能也面临透明的要求,而公共利益则是仲裁程序透明要求的最重要的节点与最根本的动力。保密性与透明是一对矛盾,但凡涉及公共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时,应坚定地以公共利益对二者进行权衡。实现透明要求的合适途径是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第三方参与机制相对能够保证公共利益避免因"保密"而可能受到的伤害。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 透明化要求 第三方参与机制
  • 简介:新刑诉法首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前召集控辩双方听取有关程序问题的意见,这被学界认为是针对程序性争议的庭前听证程序的雏形。庭前听证程序的性质与庭审程序具有相似性,但因裁判对象不同也有其独有的特征。英美及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均建立了针对重大程序性争议的庭前听证程序。我国现阶段由法官在庭审阶段行政化处理程序性争议,这一方式所存在的缺陷也催生了新刑诉法庭前听证程序的初步确立,但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完善。

  • 标签: 程序性争议 庭前听证程序 刑事诉讼法修改 集中审理 控辩平等
  • 简介:侦查程序中充斥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衡平,为此,侦查程序的架构必须突出程序的限权功能和体现程序的控权性,通过科学、合理的程序设置制约国家侦查权,防止其误用、滥用,危害人权.为此,侦查程序的发动、运行和终结始终应当受到程序法的严格控制,必须依循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

  • 标签: 刑事侦查程序 程序正义 衡平 限权 侦查权 控权
  • 简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逐步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或权利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对司法公正中的量刑公正问题也越来越关注。人们在追求量刑公正时,不仅要求量刑结果公正,而且要求量刑活动本身是公开、公正的。基于此,继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中提出要制订“犯罪的指导意见,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中更进一步提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 标签: 量刑程序 量刑公正 人民法院 自由裁量权 法治建设 权利意识
  • 简介:法国学者认为:'社会对犯罪的反应不是一种本能的、专断的、盲目的反应,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规范的、从本质上来说具有司法裁判特征的反应。因为,在已实行的犯罪与刑罚之间有一场‘诉讼’,即刑事诉讼。'[1]而'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是由控、辩、裁三方构成的三角结构',即'控辩式三角结构'——法官应当中立地裁判,控诉和辩护者都应当有机会让法庭确信其立场。[2]它既适用于审判程序,也适用于审前程序

  • 标签: 中心视野 化改造 审判中心
  • 简介:本文以程序正义理论为框架,以罗尔斯的“纯粹的程序正义”为核心概念,提出程序效力的概念。本文所论程序效力是指,诉讼只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所经过的程序就应当发生约束力,程序主体(如诉讼中的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等)不得随意否定已经过程序所发生的法律效果,或者要求推翻重来。程序发生效力的条件是具有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程序保障为核心特征。最后,本文还谈到程序民主与程序效力之间的关系,指出:如果没有程序民主,正当程序同样可能成为权力的工具。此时谈程序效力无异于使程序沦为另一种暴力。

  • 标签: 程序效力论 诉讼程序 程序正义 正当程序 程序保障 程序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