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3次会议于1984年8月30日制定并通过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由于该《收费办法》对民事诉讼和经济诉讼的收费范围、种类、标准以及负担原则等一系列问题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故在其后两年多的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实施效果,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它仍然存在着许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为此,笔者仅就以下几个方面略述管见。一、行政诉讼案件也应当收取诉讼费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但此类案件是否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那样也需收取诉讼费用?法
简介:日前,媒体报道了:“在黑龙江海伦市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在没有正式受案的情况下,自交诉讼费。凑人名。白按手印.伪造案卷凑数。造假最高时能超过千件”。该文中“诉讼费转嫁给农民”一节引起笔者关注。具体内容为:“做卷带来的直接危害。是加剧了农村法庭的高收费。毛书铭告诉记者.2002、2003年多做160件案子。每件诉讼费50元,一共额外增加了8000元的诉讼费上缴任务。这对于正常案件一年诉讼费才两万多元的法庭来说。是不小的负担。所以各法庭都通过提高办案收费,补齐“做卷”要上交的50元诉讼费。按照规定,正常的离婚案诉讼收费是50元。其他工本费用、实际支出费用加在一起也不应超过150元。但经记者在伦河镇,百祥乡、丰山乡走访调查,这些地区的离婚官司辖区法庭一次性实际收费都在500元以上,最高的能达到650元。海兴法庭一法官用“乱收费非常严重,触目惊心”来形容目前基层法庭的办案收费现状。而法院内一领导也向记者透露,去年海伦市法院一派出法庭被群众举报高收费问题.后经省纪委调查.查实了至少几十万元的高收费黑洞……“(2006年6月11日天津今晚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