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告人王学宝和被害人李春均系某市广播电视大学95(1)工民建班学生。1996年7月18日中午,李春邀请王学宝等三人到其宿舍打扑克,在打扑克的过程中,因王学空手中多一张牌,王、李二人先发生言辞争执,继而相互扭打,后被同学拉开。四人继续玩扑克,王学宝显出不服气的样子,李春见状很生气,朝王学宝挥手就是一拳,被王让开,王学宝随手回了一拳,打在李春左头部,并将李春的眼镜打落在地。片刻,李春倒在床上,眼往上翻,不省人事。王学宝等人见状.立即叫车将李春送某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某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确认:李春系头部外伤诱发右额叶软脑膜先天性微小动脉瘤破裂致珠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当日下午
简介:在对待"基因编辑婴儿"等类似事件中,生命伦理学、医事法学、卫生法学以及生命法学各自的视角与关注的面向是存在极大差异的。生命伦理学往往会立足于应用伦理尤其是基因伦理的视角研究事件背后的哲理和事件所反映出的伦理缺失以及强化对此类事件伦理审查和监管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医事法学则通常会立足于私法调整的角度探讨事件中诸如受体权益保障与救济等在内的私法原理与技术,卫生法学往往更习惯于从行政规制的视角查找事件所反映出来的卫生监管或伦理审查的问题及其对策,只有生命法学会在了解和明确相关生命伦理与哲理的基础上,全面研究事件所折射出的包括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等各个部门法在内的诸多法理问题,并在全面考量其法理的基点上,分析这类事件的法律风险及其立法对策。就此而言,相比于医事法学与卫生法学,生命法学具有更为宽阔的视野以及更为科学的研究方法,它实际上更有助于从学理上解释并从实践中解决诸如"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等在内的诸多生命伦理与法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