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信用评级机构被认为是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之一.无论美国还是欧洲,都通过了许多法律以期更密切对其予以监督.无可争议的是,这些规定并不足以根本上解决金融危机所产生的问题.本文介绍了欧盟最新关于信用评级的规则,其中包括两次强制性评级,为评级机构、合同条款和民事责任制度设置了一个时间限制.为了有效地实施上述措施,两个附加性手段需要引进:其一,实行一个强制性的欧洲信用评级可以打破信用评级市场中的寡头垄断局面;其二,帮助可以快速成长的欧洲小型信用评级机构.如果责任制度确实具有威慑力,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只能是作为导入自律机制的一个促进措施:这确保了错误的信用评级(如雷曼兄弟案)将被要求以强制性的损害赔偿,而这一新的规则也需要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这包括要求信用评级机构适时地调整评级,以避免对信用发行主体过早的信用下移,下调“评级展望”.
简介:评级机构是固定收益市场上的重要角色。次贷危机中,评级机构遭到了前所未有的谴责与指控,被认为是危机的重要推手。危机爆发后,以美欧为代表的评级机构监管改革打破了评级世界的旧秩序,建立了新的评级规则和制度。但这场改革沿袭了金融监管变革一贯的温和模式,取得的实际效果并不显著。未来的改革应进一步变革评级机构的收费模式,改善评级行业高度垄断的市场属性,通过多种渠道弱化金融领域尤其是监管者对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持续探索并不断完善评级机构的责任规制路径。我国应吸取后危机时代评级机构监管改革的经验教训,完善关于评级监管的法律制度,致力于改进评级质量,改革评级监管格局和健全监管机制。
简介:信用评级机构是金融市场日益专业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员,通过其专业化的评价体系,对解决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评级机构日益深入地参与到金融证券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使其中立性、客观性等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缺失。次贷危机发生后,对信用评级机构加强监管的呼声日益高涨,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开始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全面的严格的监管,但是,由于评级业本身的自然垄断属性以及评级业务的专业性,使其定位上存在模糊之处。在分析信用评级机构存在的缺陷基础之上,对其法律定位进行探讨,并预测国际监管改革与合作的发展趋势是十分必要的。
简介:信用评级机构未能准确评估结构化金融风险导致美国房地产市场崩坍并触发金融危机。"问题缠身"的评级机构面临诉讼浪潮不可避免。传统上评级机构经常性援引第一修正案保护。美国司法判例开始对第一修正案是否保护评级机构作出反思。首先是反思评级机构是否是新闻出版业成员,答案取决于交易具体因素,包括评级业务和出版业务的区别,是否出于评级费用受托评级,是否积极参与受评证券建构,评级是否被用于特别用途并被投资者信赖等等。其次是反思评级机构通常主张的两个保护:"实际恶意"标准和"意见"的保护,两者未必能让评级机构逃避法律责任。美国做法和实践对我国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立法规范、理论研究和司法审判具有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