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每年的审计工作报告都揭示了预算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但每年审计查出问题中“屡审屡犯”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说明.如果对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工作没有进行后续的检查与监督,那么审计成效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必须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力度,以维护国家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财经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研究。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制度,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制度化、长效化。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发挥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
简介:我国恢复律师制度30多年,律师的作用仍受到很大限制。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更是加剧了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失衡,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近年来发生的"李庄案"、"北海四律师事件"都暴露了律师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以致一般律师越来越回避诉讼特别是刑事辩护业务,变相罢辩。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和促进司法公正,一批律师利用博客这一平台公布案件材料、报道审判过程、交流看法意见,使有共同需求的律师通过网络互相联络,组团辩护以"抱团取暖"。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或热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律师博客成了向公众传递案件信息的主要工具,起了传统媒体无法起到的作用。众多网民也通过对律师博客的留言、转帖等方式关注案件审理,声援维权律师,呼吁审判公正,构成当下中国的特有景象。
简介:当前,我国大陆地区正在制定自己的民法,然而如何设计民法的体系结构却至今尚未定论。虽然自民国以来,我们已经确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即在制定民法的基础上,对于纳入不了民法的商法内容,则另行制定商事单行法。然而,从该体例中的民法设计思路来看,其仍然没有摆脱传统民法所确立的以自然人为本位的观念。面对法人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日益处于支配的地位,通过对近世主要国家民法设计思路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我国大陆地区在设计自己的民法体系结构时,应重新审视以往所坚持的思路,将以法人为本位的观念融入进来,以形成一部实质上由单行法构成的民法,使民法、商法能够真正地融合起来。
简介:因果关系是当前内幕交易侵权司法实践面临的突出难题,但相关理论均建立在对内幕交易错误定性的基础上,因而无法提供有效破解方案。内幕交易本质上是内幕人利用通过不公平机会获得的内幕信息,对其他不知情投资者实施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而非欺诈。这些不知情投资者均是出于对证券市场公平性和诚信性的信赖而参与其中的,如果其知道反向交易者中存在内幕人,必然不会作出导致自己利益受损的交易决策。因此,自内幕交易开始至信息公开期间内与内幕人从事反向交易的投资者均面临遭受内幕交易侵害的现实危险,故应推定其受损交易皆与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应将内幕人的赔偿总额限定在违法所得范围内,以达致补偿实际受害者损失与避免课以违法者过度责任的双重目标的平衡。
简介:美国宪法内涵了基本权利体系演化的巨大潜力,通过以权利为中心的宪法技术发展,实现了普通法原则与革命原则的有机结合,从而使美国达到了国家能力建设的历史高度。新自由主义和身份/承认政治的特殊联姻,对战后美国的“新政”宪法秩序形成了巨大冲击。当代美国宪法不仅面临来自内部矛盾的撕裂,其传统依托的“威斯特伐利亚”宪法框架也在全球化潮流中遭遇冲击。全球社会正在经历的深刻结构变迁,预示着美国宪法模式全球化的内在危机。在私法化、全球化与治理化趋势的多重挑战下,美国宪法已经陷入去政治化和泛政治化的双重困境之中。美国宪法的当代困境具有普遍代表性,这要求我们重新思考18世纪的宪法革命遗产,从中寻找新的历史进步动力。
简介:《民法总则》预示了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结构与风格,立法者对重大的体系创新似乎兴趣寥寥。实用主义的编纂思路要能确保实用,就应当聚焦于民法典作为私法基本法的体系整合功能。民法典内部的体系选择及其与特别民法的功能区隔,决定了民法典规则供给的大致范围。在此范围内,民法典体系整合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能否对既有的多重民事法源、尤其是大量民事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合理的清理与吸收。民法典的立法技术问题应当得到更多重视,尤其是必须考虑到绝大多数民法规范为任意规范和裁判规范的性质,恰当地配置完全规范和各类不完全规范,并改进规范表达,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简介:灾后重建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依法重建是该系统工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从一定角度为我们提供了观察、思考、分析与完善灾后重建法律机制的契机。灾后重建是一个社会依法共建理念下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单一主体均无法独立实现该系统工程之目的,在规划、救助(包括自助)和质量监督等活动中需要不同主体在设计合理的法律机制之下的良性互动。灾后重建是一个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建设之系统工程,该系统工程需要针对现行立法在诸如宣告死亡请求权期间起始、请求权主体和证明主体等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非因主观因素而变化及其引发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化及其问题、灾区重建中政府担保的禁止及其法律问题、工伤保险问题、在重建中的环境资源保护包括灾后生态修复与生产污染防治的问题、灾后城镇震损房屋维修费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或规范失缺,做出回应并给予必要的完善。
简介:我国行政机关责任清单存在依附型、一体型、独立型三种外部型态。经分析发现,依附型责任清单有悖于责任政府的基本要求,一体型权责清单存在初衷背离、性质迥异及结构性缺陷等问题,皆不能成为责任清单的理想型态。当前有关独立型责任清单衔接性不足和编制难度过高的质疑并不成立。相反,独立型责任清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此,应将其作为责任清单的型态选择。在内部构造上,行政机关应选择职责追责型的建构模式,遵循衔接性、操作性、规范性、服务性四大标准。由此,责任清单的内部构造应当包括部门职责、职责边界、部门职责对应的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行使流程图、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