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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习近平针对网络时代突出问题,高度重视互联法治建设,强调在认识和把握互联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推动各项工作创新,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维护网络安全和国家根本利益。习近平互联法治思想既突出互联法治建设的重点和主要任务,又强调互联法治建设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互联法治建设关键有两点,一是要求全面规划,重点推进,二是要求互联法治建设实现全覆盖,各方都要遵守法律。

  • 标签: 习近平互联网法治思想 网络空间法治化 互联网法
  • 简介:杭州互联法院的设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开辟了司法改革的新领域,是司法机关适应信息化时代变革、积极承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网络强国战略司法责任的结果,同时也是司法积极对接信息时代挑战的结果,适应了网络时代的诉讼特点,进一步推动了司法效率与公平。但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杭州互联法院的定位上普遍存在着智慧法院、远程审判等误读,并过分渲染杭州互联法院的司法效率优势。此种误读和模糊性认识不但矮化了杭州互联法院真正的时代价值,也遮蔽了杭州互联法院应有的重大制度性创新和方向性突破。矗立于司法改革潮头的杭州互联法院,肩负着探索网络法治的中国样本的重任,应当逐步扩展案件管辖类型,从跨地域的约定管辖和跨国境的约定管辖两个维度入手,探索和确立网络管辖权的中国模式和中国规则,惟其如此,杭州互联法院才能真正确立自己的时代坐标和历史定位。

  • 标签: 杭州互联网法院 法治网络 制度创新 管辖权 网络治理
  • 简介:互联的安全问题、网上言论表达自由、电子商务、人格权保护、著作权保护、侵权责任等问题都是信息时代的法律所面对的新挑战.从我国的法治建设全局出发,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对策,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构建互联上的法治,需要借鉴相关国家(地区)的立法,总结近年来各种特别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的经验,探索从特别法调整为主过渡到专门法律调整为主的模式.

  • 标签: 互联网 法律挑战 对策
  • 简介:互联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重要的信息传播的媒体、交易活动的平台和人们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随着人类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向网络空间扩展,互联也当然进入了法律规范和调整的范畴.各类网络活动已经或者正在拥有明确的法律坐标.

  • 标签: 互联网 信息传播 法律 网络活动
  • 简介:互联市场有别于传统市场,特别是双边市场特征、“互联效应”和“锁定效应”等,使得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住认定方法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在宏观层面,应将互联市场界定为采用互联方式经营的虚拟产品市场;在微观层面,建议以“收益来源”为标准,配舍“SSNIP测试法”对相关市场进行重新界定;在立法层面,应在《反垄断法》位阶下,出台针对互联市场的指导性文件,同时,诉方仅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 标签: 互联网市场 相关市场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 SSNIP测试方法
  • 简介:盗用互联络的法律问题□韩崇华互联络是计算机技术与现代通讯相结合的产物,用户可以调用网上信息、进行通信和经营业务等。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互联络以其方便与快捷,已进入了越来越多的办公室和家庭。但是,随着联网的普及,盗用网络的现象也随之增多,...

  • 标签: 国际互联网络 电信码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 合法用户 网络使用费 计算机信息网络
  • 简介:在当代艺术生产过程中,赛伯文化利用技术手段、技术材料、技术方式,从艺术生产的操作层面不可抗拒地渗透到艺术生产的观念层面,科学技术已成为一种"本体性"的存在支配着当代艺术生产。当代大众传播活动不断助长了技术力量向艺术生产的本体性渗透。由于当代艺术的生产对科学和技术的依赖,不知不觉间,传统的、手工艺性质的艺术生产活动和鉴赏型的艺术消费行为逐渐消失了;对艺术创造性的追求渐渐变成了对技术和工具革新的追求。在赛伯文化不可拒绝的影响下,技术作为操纵艺术行为的幕后指挥正在渐渐走向艺术舞台的中心。赛伯文化已经悄悄地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模式和审美习惯赖以形成的生活习惯。

  • 标签: 互联网 艺术生产 审美习惯
  • 简介:互联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监管层面出现了真空地带。由于互联金融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因而我们应当通过金融监管的方式以行政监管和刑法规制相结合的手段对互联金融活动进行法律监管。应当以引导为主、以取缔为辅,对非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业务的经营资质以及互联金融活动的业务操作环节进行监管。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互联金融活动中的不同情况,分别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标签: 互联网 金融 行政监管 刑法规制
  • 简介: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非结构因素和结构因素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同样重要。但在互联行业,市场份额等结构因素适用性减弱,非结构因素作用因而凸显。就其外延而言,关键设施、创新能力、转移成本最具典型性。互联接入服务、技术标准或知识产权、互联平台最有可能成为关键设施。互联企业控制这些设施能够使相对人产生交易依赖,体现企业对市场的纵向控制能力。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下,竞争被创新发起或抑制,垄断靠创新实现或突破。看似矛盾的产业发展规律实则证明创新能力对于企业的重要性。转移成本的存在不仅成功地实现了对消费者的锁定,而且对潜在进入者构筑起较高壁垒。

  • 标签: 互联网企业 市场支配地位 关键设施 创新能力 转移成本
  • 简介:互联金融监管组织的科学构造是决定互联金融监管合理性的关键要素,其对互联金融监管目标的确定、监管手段的运用、监管工具的选择都会产生决定性影响。传统的“统合监管”和“分业监管”等金融监管组织模式与互联金融均存在某种程度的非契合性。互联金融运行的基本事实和风险的具体状态决定了对互联金融的监管必须是综合整体性监管和专业性监管相结合的复合型监管,必须是灵活、适应和富有弹性的回应型监管。以此为依据,建立由正式监管组织、行业协会和互联平台构成的多中心监管组织,通过文化、资源、责任和技术等途径来构建监管组织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引入专家知识、强化监管队伍建设以提升监管组织的专业能力,实现互联金融风险评估组织的独立运行,是互联金融监管组织设计中应该遵从的路径。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监管组织 监管原理 组织框架
  • 简介:在国际一体化、互联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络被运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在北美90年代互联就被运用于司法部门,而我国的网络产业时下正方兴未艾,用户已跃居世界首位。在这一形势下,把新科技运用于裁判量刑,可谓符合时代潮流。

  • 标签: 网络产业 北美 互联网 新科技 世界 用户
  • 简介:规范互联金融的理念可以分为绝对安全理念与相对安全理念,绝对安全理念将安全价值视为唯一价值,追求绝对安全,进而形成了规范互联金融的单一控制模式,试图对互联金融的发展加以人为控制,而无视市场的真实诉求和产业的发展规律,往往会贻误发展。相对安全理念则是将风险控制与发展结合起来,在发展中防范风险,在该理念的影响下,我国应当对互联金融改采复合控制模式,运用多种办法综合施治,既要控制风险,更要促进其发展。具体的法律路径包括修改《证券法》,引入投资型众筹的发行注册豁免机制,扩大“证券”概念的范围,吸收互联证券的新形式和新模式,同时还要着力完善互联金融交易平台的市场准入,并逐步将“金融安全网”制度拓展适用于互联金融。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相对安全理念 复合控制模式 规范路径
  • 简介:相比传统交易方式,互联交易中的表意行为具有自动化、电子化、易复制、快捷性以及格式内容的决定性等特点。互联交易中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多元化,但现行处理这类错误的法律规则存在概念混淆、撤销意思表示的要件缺失、依赖利益保护制度缺失等不足,应当根据不同的错误类型,对规制意思表示错误的相关法律规则进行重构。

  • 标签: 互联网交易 意思表示错误 法律规则 重构
  • 简介:2006年9月,广电总局表示,为了净化网络、规范网络传播行为,《互联视频管理条例》有望于今年年底出台,其内容主要是对网络视频短片进行监管,网络视频必须获得许可证之后方能在网络上传播,无许可证播放最高可罚款3万元。这一立法动意立即引起了各方的热烈探讨,但大多为反对之音。其实,反对意见并不质疑网络视频的传播应当予以规制,而是质疑规制手段的设置——设立行政许可:一方面,现行法中已有多种规制网络视频传播的手段,其并不存在失灵的问题;另一方面,广电总局颁行《互联视频管理条例》有违《行政许可法》,其增设一项行政许可的做法不免有滥施行政干预之嫌。

  • 标签: 互联网视频 网络传播 行政许可
  • 简介:互联屏蔽广告行为是消费者的福音,是网站经营者的噩耗,对互联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认定是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在美国屏蔽广告行为受《通讯规范法案》避风港规则的豁免是合法行为,但在学界中版权侵权论,第三人干涉合同侵权论被广泛讨论;德国“经营者可期待性标准”下屏蔽广告行为具有正当性。在我国对互联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对其进行类型化处理后再对不同类型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进行判断。借鉴德国、美国以及我国法院在最新两起案件中认定屏蔽广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经验为部分屏蔽广告行为设置“责任豁免”,对部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屏蔽广告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 标签: 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 法律性质 美国通信规范法案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类型化处理
  • 简介:微软案、谷歌案与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不确定性结伴而行。对传统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需求替代法与供给替代法,由于无法充分反映互联企业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因而将其适用于互联产业反垄断案件时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并突破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认定互联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不能沿袭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反垄断法规定,而应该从互联产业双边市场的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企业所提供产品(服务)功能的差异,基于利润来源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并考虑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垄断力量的传递效果。

  • 标签: 互联网产业 双边市场 相关市场界定 交叉网络外部性
  • 简介:解决好城市出行问题是个民生大问题,也是依法治理城市的大问题。依法依规管理好城市公共交通既是新时代技术发展的推动,建构超大城市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又能够满足居民生活的需要,缓解城市交通难题。在改革发展中应将已经出现的"互联+"班车新业态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统筹考虑,建设公共交通地方性法规和相关配套文件体系。在法规政策等方面,借鉴其他城市在市场化运作、专营权制度及运营监管中的有关经验和教训,在法规制定上确立地面公共交通运行的基本制度,开展长期政策研究,充分利用"互联+"新技术完善监管,并在具体政策文件上明确客观、科学的线路规划调整的指引。从而构建起满足新时代城市居民需要的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地面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 标签: “互联网+” 公共交通改革 城市交通
  • 简介:由福建省法学会与福建八闽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中国法制第一站》于1997年8月7日正式上网,这是我国在国际互联上建立的第一个综合性法制站点。近几年,Internet(国际互联)规模迅速发展,已经覆盖了包括我国在内的154个国家,连接的网络6万多个,主机达500万台,终端用户近5000万,并且以每年15—20%的速度增长。互联络的发展带来信息技术的革命,它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存储量大,查询迅捷、简便的优势,配合电脑多媒体技术,将文字、图像、声音等进行有机结合,发挥着其它媒体所无法比拟和替代的作用,被人们称为"信息高速公路"。

  • 标签: 中国法制 国际互联网 通信信息技术 互联网络 有机结合 福建省
  • 简介:基于互联提供劳务是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存有分歧。作为此类争议的典型代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判决Uber公司与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其所依据的Borello测试体系并不代表美国法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准。成文法国家提炼"从属性"概念并构建相应的审查标准,且通过司法经验已形成裁判要点。在我国现行的制度框架下,不应当认定基于互联平台提供劳务属于劳动关系。面对互联的发展,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需作动态调整,同时应避免劳动关系的泛化。

  • 标签: 网约租车 劳动关系 从属性 Uber案
  • 简介: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媒体推陈出新广为普及,网络信息的海量传播,使得大量社会负面信息便捷地充斥于新媒体,给大学生价值观教育的有效展开带来了挑战。抵御新媒体负面信息所带来的副作用,需要提高全民的媒介素养。加强媒介素养教育成为一项新的庞大的系统工程。

  • 标签: 新媒体 负面信息 媒介素养教育 价值观 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