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案例指导”由原来的仅为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举措上升为执政党“支持司法”的指导方针。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二·五改革纲要”,提出了“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任务;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对案例指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自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始,至2017年1月3日,共发布了十五批77个指导性案例。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虽然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但仍有许多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的基本问题。本文以作者在中国几所大学法学院以《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最新进展及其问题》为主题演讲后教师和学生们提出的一些问题以及作者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为线索,对这些问题作了整理、修订和归类。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高校法学院教师和学生对案例指导制度和指导性案例的关切点。
简介:<正>许多关于毛泽东的著述中都提到毛泽东与黄炎培关于民主治国的谈话。那是1945年黄炎培等六人访问延安时发生的。黄炎培对毛泽东谈起了兴亡的周期率:“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够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览取一望。既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时长久,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黄炎培希望中共“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
简介:调解制度的起源,可以上溯至民族文明发展之初。人民调解制度,基于民间的调处息讼制度而来,作为一种诉讼外的纠纷处理方式,它同时也应当被看作是社会有机体自我调整、自我完善机制发挥作用的表现。本文试图从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入手,通过分析这一制度的成因和作用,提出对完善我国现行人民调解制度的有关思考。一调解制度的流变无论是古代的“调处”还是当代的“调解”,其基本含义均指的是一种纠纷处理方式。当纠纷发生时,矛盾双方将发生的争议提请第三方居间协调、处理。这里的第三人可以是执行国家权力的机构和组织,也可以是民间自发的群众调处。根据史料考察,共有三种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存在过。(-)乡治调解。乡治调解亦可称为官方
简介:人民法庭作为颇具中国特色的司法设置,是为顺应时代需要而设立,逐渐成为司法系统在基层不可或缺的媒介.它起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运动,在解放战争时期为推行土地改革和获得战争胜利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毛泽东同志评价它为"农民群众打击最坏的地主富农分子的有力武器,又可免乱打乱杀的错误".〔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人民法庭、"五反"人民法庭、"三反"人民法庭和普选人民法庭相继成立,对保障运动顺利实行和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现今关于人民法庭的存废之争和职能转变,〔2〕重新回顾和审视人民法庭在当时的角色就显得十分必要.
简介:儒家思想体系是围绕"仁义"概念而创建的,其核心内涵是人性的自然尊严和社会中的道德权利。在"天人合一"的思维定势中,天赋性命的政治正确性和制度层面的合法性被信奉为至高无上的神圣性,即普遍人权高于制度性权力。在心性论的"天爵人爵之辨"中,尽心知性知天者亦即"天爵",是自然的道德权利;而被社会制度赋予权力者仅仅是"人爵","天爵"象征着人性的自然尊严,因此高于"人爵"。孟子以"养浩然之气"的原则解释了"大丈夫"的"天爵"内涵。儒家以"孔孟之道"所彰显的人权伦理其政治和法理意义表现为:主体性、公平性、世俗性和利他性,是人类文明体系交融性和互利性发展中十分珍贵的精神资源。
简介:违法犯罪嫌疑人亲属对特定违法犯罪事实有无举证义务?这,单从法律上,似无疑义;但从伦理中,从伦理和法律关系会通中,该义务若履行尤其是被迫履行,势必危及伦理,破坏法律关系,进而危及公序良俗美德,引起一系列难题,埋下系统性危害。为解此难题,避免和防止其危害,亲属容隐2000多年前从中国应运而生——该举证义务经深谋远虑审慎权衡而被豁免,并扩展、深化、提升为对伦理和法律关系间两难的根本性解答和解决,千年一脉、万里友声。亲属容隐之所以发生发育且长久而普适,生命力之一在植根本真、出于人性:发自内心、自然而然,爱亲人、敦亲情、睦伦理,是人性之“素”,演化为常态伦理事实;此伦理事实当伦理和法律关系陷入两难的特殊情境中,则演化和建构起亲属容隐甚至伦理豁免这一类制度,解伦理和法律关系间两难而两全,并兼顾公序良俗美德而多全。历史表明:亲属容隐出于人性,寓长治久安之道。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的颁行是我国当前社会治理的需要,将开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构的新起点。其立法过程中不仅涉及了诸多利益的博弈,还贯穿着许多重要的理念冲突。立法机关在司法化与民间化、群众性与职业化、统一与多元、灵活适宜与规范程序、垄断与开放等不同选项之间,较充分地听取了各界的意见,经过集思广益,在草案的基础上作出了相对合理的抉择,使这部立法具有了务实、开放等特点和一定的前瞻性。当然,作为一部法律,《人民调解法》并不能解决所有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其实施中仍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而法学界也必将提出各种意见。本文在探讨这一立法过程及其主要成就的同时,对其发展前景和问题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