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仲裁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减少执行无望的风险。笔者就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财产保全的若干问题略陈已见,以求教于大家。一仲裁财产保全与法院诉讼保全之异同仲裁财产保全与法院诉讼保全的共通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主体都是人民法院;二、保全内容都是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包括资金和财物等);三、保全形式都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四、两种保全都可根据需要责令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以在保全出现错误时能使对方当事人获得赔偿和救济。仲裁财产保全与法院诉讼保全虽然一致的地方很多,但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一、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由仲裁机构提交有
简介:当下,社会信用立法风潮迭起,质疑与责难亦相伴而行。其中一个显见的担忧是,政府以信用管理为名扩张公权侵害私益,最终走向了信用立法的反面。社会信用立法游走于公私两域,无论在价值选择还是在技术规则确立方面,均有相当难度。立法宜将社会信用确立为信息主体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状况,根据信息来源不同,区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立法应遵循合法原则和比例原则,对公共信用信息的主体、归集内容与程序做出合理限制,以给信息主体留下必要的容错空间,最后在审慎确立联动奖惩依据后,遵循关联原则对信息主体进行联动惩戒。信息主体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主张知情权、异议权、消除权和修复权,甚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遏制公权、保护私益与权利救济制度的有效性,决定了信息技术运用的广度与深度,也决定了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边界。
简介:<正>从试点到推进时代临近20世纪末,中国人民经过百年的思索、奋斗,终于迈出法治的重大一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执政党的治国基本方略与目标,并载入《宪法》,具有至高的权威。如何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实行这一治国方略,逐步实现这一宏大目标?开展依法治县工作,无疑是这一宏大社会工程中极其重要的环节。事实上,包括依法治县在内的各种依法治理活动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出台,提供了一定的实践依据。江苏省一些地区十年之前即依据“普治并举”的方针,结合“二五”普法启动了依法治县工作。1989年底,在海安、常熟等县(区)展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日本研究秦汉史的著名学者大庭脩先生所写的《秦汉法制史研究》一书中,在分析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时,认为这些简有五项最值得注意的特点,其中第一项特点是“存在商鞅六律以外的律名及其律文,即《田律》、《厩苑律》、《仓律》以下计二十七种。”而他提出的第五项特点是:“秦‘令’不包括在内。”在接下来的详细解说中,大庭脩又说道:“可以认为,在云梦秦简的特点的第一项中提到的二十七种律,是秦对商鞅六律的补充法,在秦代也有把补充法称之为律的可能性。这一点与在第五项中提到的不存在秦令的文字这一特点有关。秦‘令’的文字之所以不存在,大概是由于本来作为补充法的‘令’,把补充法称为‘令’的称呼制度在秦不存
简介: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里,租赁都是我国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但我国目前的有关法规主要着眼点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于住房权保障基本没有关注。国民党政府曾在抗战前后,针对当时房荒严重、房租高涨的情况,借鉴西方的法制,颁布了以土地法和房屋租赁条例为代表的一系列房租法规,通过控制租金、限制退租、强制空屋出租等国际通行措施,较好的解决了房屋租赁中的住宅权保障问题,并为解放初期的房租法规所沿袭。当前应该借鉴历史的经验,切实改变以往偏重社会秩序的管制思维,从住宅权保障的角度,大力增加廉租房屋的供应,妥善规制私营房东和房客的法律关系,建立并完善包括房租管制在内的住宅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