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要求各国将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罪规定为国内法中的犯罪并予以严惩。公约设置此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航空器飞行安全,因为虚假民航情报可以“使载有大批旅客的飞机变更其原定航线,或者迫使其在非预定地点降落,构成对飞机安全的灾难”。随着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和网络电子信息技术在航空运输领域的广泛应用,此类行为所涉虚假民航情报的范围也发生着变化,不仅包括航空器遇险的假情报,还包括直接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虚假服务情报。考察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罪的转化立法,建议我国刑法在保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同时,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章中增设故意传送虚假交通信息罪的危险犯和实害犯,并设置传送虚假交通信息行为的过失犯罪,形成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的严密刑事法网,实现对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罪的全面转化。
简介:民航业长期以来都由国家全资投入兴建,拒绝国外资本进入。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在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迈进的过程中,应当而且需要国际资本参与到民航建设中。外资资本进入国内民航业,虽然给民航市场带来活力,促进了中国民航业的发展,但毫无疑问也对中国民航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外资资本进入民航业不仅涉及到我国政策、法律法规的修改和重新制定,还涉及到原有航空公司企业等主体资本结构、融资方式、投资限额等方面的变革,如果不能较好地控制把握,有可能引发大量纠纷。鉴于此,笔者立足于当前金融危机的形势下,从外资资本进入我国民航业的现实出发,从理论与实践方面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外资并购民航企业的方式;规划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和防止恶意收购。
简介:安全是民航业的重中之重,民航业历来都将安全放在首位,民航安全也与国家安全密不可分。如今,在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随着在民航领域越来越多地采用网络信息技术,民航网络信息安全迅速地成为保护民航安全领域的新对象。民航网络信息系统与飞行安全密切相关,民航网络信息系统一旦遭到黑客攻击窃取机密资料或无线电通信系统被恶意干扰,或者飞机运行中的网络信息系统被攻击等,都将会使飞行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整个民航业都将遭受重大的实际损失,以及潜在的对民航业人员及旅客对飞行安全信心的影响。本文将对信息泄露、无线电干扰等民航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现状进行分析,并通过对中、美、澳等国内外有关民航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的比较研究,提出解决我国民航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法律对策,如制定民航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章。
简介: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在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具体运作中出现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使本应平衡的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倾斜,使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所确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受到挑战,于是在19世纪末的美国首先兴起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下简称人格否认),此后相继为英、德、日等国所接受,成为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司制虽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但公司法却未能在具体制度中吸收这一当今世界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取得的先进立法成果,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公司问题”,本文拟通过对人格否认进行探讨,以对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简介:俄罗斯在传统上属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这一点也体现在对公司种类的规定上。沙俄时期,《俄罗斯帝国法规汇编》第10卷中的第2131—2135条规定了三种公司,即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公司。1922年《苏俄民法典》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俄罗斯现行公司立法既有历史因素的传承,也有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借鉴,规定公司的种类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补充责任公司五种。前四种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基本形式,而补充责任公司则取法于英国法上的保证责任公司,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无。而且,将股份公司分为封闭式股份公司和开放式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