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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试论贪污罪情及其司法适用世平,石金平,李克非贪污情节对贪污罪的准确认定和恰当量刑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正如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中所指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同时,该条文中又多次出现了“情节特别严重”、...

  • 标签: 贪污罪 贪污数额 法定刑 补充规定 重情节 贪污犯罪
  • 简介:世界范围内,大规模的组织犯罪日趋严重,然而传统的情报收集对此很难奏效,故而需要更新方法。通过对意大利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合作的经验,以及“犯罪组织”的概念的分析,无疑会深化国民对于打击组织犯罪调查策略的认识。现阶段,虽然意大利所提供宽缓的刑罚利于合作机制的建立,但这并非唯一的选择,除此之外,还需要自主侦查的努力,唯有综合运用多种策略,才是打击大规模犯罪决胜的武器。

  • 标签: 大规模犯罪 情报采集 合作机制 自主侦查 综合运用
  • 简介:<正>近年来,在日本利用现金卡、信用卡卡片的商品交易不断增加。随着这种卡片交易的普及,钻卡片交易空子的犯罪相继发生,它作为现代化犯罪类型之一,引起日本当局注意。由于流通的卡片种类繁多,利用的目的多种多样,所以围绕现金卡片犯罪也是多种多样的,适用的罪名随之也有多种。其中,经常发生的是:①窃取现金卡片;②从自动支付现金机或者自动出纳金钱机窃取现金。钻自动支付现金机或者自动出纳金钱机漏洞进行犯

  • 标签: 现金卡 信用卡交易 犯罪问题 自动 卡片 支付
  • 简介:<正>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财产型犯罪的被告人退赃,在刑事处罚中仅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有必要加以改进,建议将被告人退赃作为法定从轻情节。将财产型犯罪中被告人退赃作为法定从轻情节的理由:

  • 标签: 被告人 犯罪分子 财产 公私财物 赃款赃物 酌定从轻
  •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大修改,引入了数额与情节并重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最新的司法解释具体化了这一标准.从规范法学的角度对有关情节的适用加以考查,存在着情节标准中的数额问题、标准竞合下的情节适用问题以及数罪并罚下的情节适用问题争议问题.对于情节标准中的数额问题,应当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将特定“情节”的数额因素比照“数额”标准加以考量.对于标准竞合下的情节适用问题,应当以数额为基准,并辅以“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加以处理.对于数罪并罚下的情节适用问题,应当贯彻充分评价与禁止重复评价之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 标签: 贪污贿赂犯罪 司法解释 定罪量刑标准 情节 适用
  • 简介:<正>在定罪量刑时,对犯罪认定的主要意义在于:决定罪与非罪、决定是否处刑、决定量刑幅度和决定具体的刑罚。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可以将情节区分为:作案前情节。作案前情节指案件发生以前,行为人原已具有的情节。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以往的行为表现,如是否有前科,一惯表现如何等;另一种是行为人的生理条件或

  • 标签: 情节严重 行为人 情节犯 罪与非罪 情节认定 定罪量刑
  • 简介:在本刊今年第一期上,摘要刊发了有关法人犯罪问题的来稿4篇,本期集中摘要登发有关贪污贿赂犯罪问题的来稿4篇。由于本刊篇幅有限,为多发表一些来稿,故从前几年开始便采用了来稿摘登的形式。从上期开始,每期对同一问题的来稿以专题摘登形式出现。下期的来稿摘登,将集中摘登有关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的来稿。读者、作者对此有何意见,请函告我们。

  • 标签: 经济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体制转轨时期 预防工作 不正当竞争 国家工作人员
  • 简介:<正>一、刑罚适用情节的概念情节,指的是事物存在与变化情状与环节。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情节即是指犯罪存在与变化的情状与环节。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空间,由一定的人在某种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某种社会关系,并且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行为。其中的行为人、犯罪的心理状态、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等,就形成了犯罪过程锁链中一个先后有序、相互依存、彼此衔接的环节。而每一环节又都有自己特定的情状。例如实施犯罪

  • 标签: 刑罚适用 酌定情节 犯罪人 犯罪行为 社会危害性 人身危险性
  • 简介: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情况与立法思考陈由清,刘光明一、贪污贿赂的异化行为所谓贪污、贿赂的异化行为,是指有着类似或近似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手法,但又不是完完全全的法律规定上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或者说,按现行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对其定罪,依据显得...

  • 标签: 经济犯罪 犯罪行为 贪污贿赂 新情况 犯罪活动 场经济
  • 简介:犯前、犯后情节简单归属于人身危险性不只是语义缺损,而且违背法治原则。因为处罚未然之罪缺乏正当根据。从理论上讲,累犯、惯犯可罚性的根据是行为人蔑视、敌视法益的意志状态能被罪过归属;积极救助、赔偿被害人或者威胁被害人或因部分减轻犯罪侵害程度、或客观说明其犯罪意志状态和改变而可以影响刑罚轻重:行为人自首、立功从宽处罚在于他与法律合作的态度是其再社会化的基本要求。简言之,为安全适用刑法,所谓“人身危险性”在特定情况下可影响刑罚适用的综合评判标准,但不宜直接成为情节的定性根据。

  • 标签: 人身危险性 刑事责任 罪过 主观恶性
  • 简介:量刑是指在被告人的行为被确定为犯罪行为后,审判者在选择法定刑和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适用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刑罚的裁量过程。刑事司法过程中,刑罚目的应为报应目的和特别预防目的。预防刑不能突破报应刑.但可以在其以下调节报应刑。决定量刑起点之外的报应刑量刑情节应同时统一适用,由其先调节量刑起点,确定报应刑刑罚量.然后再适用预防刑情节在报应刑以下范围内确定宣告刑。基于此,更合理的量刑步骤为:量刑起点一报应刑(报应刑情节适用)一宣告刑(预防刑情节适用)。

  • 标签: 量刑 报应刑 预防刑 量刑情节 量刑步骤
  • 简介:<正>被告人孙某,男,28岁,已婚,个体户。孙某因夫妻关系不和而与其妻分居,借住在朋友的一套住房内。1996年春节后,孙某便与被害人李某(未婚)有不正常的往来。1996年6月6日晚,李某又随孙某到其住处过夜,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晨7时左右,李某准备上班,孙某问李某:“下次何时再来?”李某称:“下次不来了。”孙听后非常生气,心想:看来我与她结合不可能了,妻子要离婚,原来的工作又辞掉了,现在生意又不景气,店刚开一个月就亏掉二千多元,不如我

  • 标签: 被告人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被害人 犯罪行为 意志以外的原因
  • 简介:<正>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是性质不同的两类犯罪。两者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各异。严格区分两者的界限,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必然要求。为此,有必要从法律规定与刑法理论上对之作一宏观比较,以便从中找出其不同特点。主体要件之比较责任能力与责任年龄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备要素。从立法精神上看,我国刑法对构

  • 标签: 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 危害结果 比较研究 社会危害性 犯罪结果
  • 简介:犯罪构成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在犯罪构成上具有自己的特性,表现为修正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理论只有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以共同犯罪的修正的犯罪构成,来认识和理解共同犯罪,才能为共犯的定罪量刑提供科学根据.

  • 标签: 共同犯罪 犯罪构成
  • 简介:关于"犯罪心理结构"之争,已经集中在"犯罪心理"或"犯罪人心理"这个焦点上.反对"犯罪心理结构"者认为,犯罪心理实际上是不存在的,犯罪人心理在很多方面(甚至一切方面)同守法公民没有区别.因此,犯罪心理学实际上是一门研究"犯罪人心理"的学科.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违反逻辑的、必将导致取消犯罪心理学的推论.

  • 标签: 犯罪心理 犯罪人心理 犯罪心理
  • 简介:编按:1996年10月18日在北京大学法学楼,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举办了《当代中国治理犯罪研讨会》,雷洁琼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最高人民检察院反领局长罗辑中央政法机关负责财志以及犯罪学与刑法学界许多著名专家、学者共60余人参加了会议。雷老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中中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以来,在组织犯罪学理论研究与宣传普及方面,做了大最细致的、深入的工作,充分发挥了犯罪学理沦研究的作用。与会其它领导同志及专家学者均就如何打击,预防,改造犯罪作了有益的探讨,现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教授,副会会长阴家宝教授在会上的发言予以发表,读者。一严峻的犯罪现实,迫切要求加

  • 标签: 青少年犯罪学 当代中国 犯罪学研究 犯罪问题 研讨会 犯罪研究
  • 简介:<正>一、关于犯罪对象的定义直到目前为止,刑法学界之通说对犯罪对象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表述方法:(1)认为"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者具体人";(2)认为"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时所影响的具体的物或人";(3)认为"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种影响

  • 标签: 犯罪对象 犯罪行为 犯罪客体 社会关系 刑法学 直接作用
  • 简介:<正>当前,因酗酒而导致犯罪的案件相当突出。据统计,去年1至8月份,某法院判处的50起刑事案件中,酒后犯罪的竟达11起,占审结案件的22%,比前年上升了4.5倍。这类案件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而且助长了社会上不安定的因素。因此,对酒后犯罪进行认真的剖析,探讨根治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我们对酒后犯罪做了专题调查,现就酒后犯罪的特点、种类、原因做如下肤浅的分析,同时提出几条不成熟的防范措施。

  • 标签: 突发性犯罪 犯罪分子 伤害案件 团组织 审结案件 犯罪的特点
  • 简介:我国刑法理论中占通说地位的犯罪客体的概念存在缺陷,特别是该概念中的中心词“社会关系”一语过于隐晦和抽象,未能担负起对犯罪客体的解释功能,同时未揭示犯罪客体的具体内涵,缺乏实体性和专属性,与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相重合。作者在对国外几种学说进行评判的基础上,借鉴“法益侵害说”的合理内容,对犯罪客体作了重新界定,只有这样,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与刑法的相关规定相吻合,而且更有利于从理论上理顺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的逻辑关系。

  • 标签: 犯罪客体 刑法理论 犯罪构成 社会关系 法学原理 人权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