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从1893年成瑞士刑法草案起,保安处分挤身子现代刑法.它的出现,不仅对传统刑法提出了革命性的挑战,而旦还全面刷新了传统刑法及观念,彻底改变了人们对犯罪和刑法的基本看法.事实上,即使对其抱有成见的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如苏联、波兰、南斯拉夫、罗马尼亚等国)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也自觉地在自己的刑法中吸收了这一制度.因此,不论我们怎样否定它,也丝毫无损于它在现代刑法中的地位.相反,这种做法(无论动机如何)只会延缓我国刑法现代化的进程.所以,近来不少学人在批判这一制度的同时,大胆地肯定了它的科学性,进而提出将这一制度纳入我国刑法.对此,谈点个人看法,以供商榷.
简介:在风险规制领域,政府监管部门决策时经常面临复杂的技术面向,哪些物质有危害、危害影响多大等问题争论不断。《食品安全法》建互了风险评估制度,试图通过科学评估奠定决策基础。然而,通过对食盐加碘风险评估的考察可以发现,评估混杂了政策考量与个人偏好,进而影响了其权威性。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服务于政策制定的科学并不完全基于科学事实,在证据不充分、决策又有时间限制的情况下,科学家需要大量运用假设、推定,这就给政策考量、个人偏好影响评估科学性留下了空间。基于这些分析,本文提出构建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方案,以期通过制度建设,限制政策、偏好对评估科学性的不当影响,确保更为诚实的评估。
简介:金融法治服务的关键,在于帮助“金融人”防范金融欺诈风险。而防范金融欺诈风险的关键,又在于揭露经典金融骗术。经典金融骗术一般有“十二头”:金融来头诈骗、金融空头诈骗、金融改头诈骗、金融盼头诈骗、金融彩头诈骗、金融甜头诈骗、金融噱头诈骗、金融指头诈骗、金融撞头诈骗、金融搭头诈骗、金融磕头诈骗、金融床头诈骗等。经典金融诈骗之风险防范,可以围绕“六不”进行:不贪;不信;不傻;不独;不急;不弃。
简介:金融科技的勃兴,伴随一系列的金融科技风险,应对其加强规制。行政许可是政府规制中常用的规制工具,行政许可功能优势、劣势并存,但相较于其他规制工具,有其应用优先性。金融科技风险对行政许可规制的应用造成了诸多现实挑战,主要体现在规制目标、规制理念不清晰、规制者知识基础匮乏、行政许可规制机制应用不足等方面。对于金融科技风险的规制,应明确金融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规制目标,明确防范风险、鼓励创新的规制理念;应强调规制者在风险识别和风险应对方面的规制知识学习和规制技术应用;应注重在市场准入、行为监管及许可执行、信息收集方面建构良好、有效的行政许可规制机制。
简介:法制/法治系统工程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崛起的系统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法治系统工程的自身进展也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其中包括:系统法学学科内外信息互动发展,法系统学与法学知识困惑和学科整合;法系统技术支持信息,法制/法治系统工程的综合范式,综合集成法律决策与科研支持体系,法制系统科学化与民主化、自由化、法治化的互动等丰富内容。
简介:风险刑法是从风险社会中引申出来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刑法话语体系,近年来活跃在我国刑法学界。对比风险社会的风险与风险刑法的风险,即可发现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风险。风险社会的风险是后工业社会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知性与不可控制性,根本不可能进入刑法调整的范围。风险刑法理论将风险予以泛化,并且主要是以工业社会的事故型风险为原型展开其论述与论证,但这与风险社会的风险并无关联。风险刑法理论在刑法应对风险的讨论中,以过失犯、行为犯与不作为犯等互法方式为例证进行说明,以此作为风险刑法理论的主要内容。但风险刑法理论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且充分的论证,而是建互在主观臆想的基础之上。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风险刑法理论与其赫以凭籍的作为理论根据的风险社会理论之间难以无缝对接,使风险刑法理论根基不稳。风险刑法理论在对刑法例证的论证中,过于大而化之而没有细致推敲,结果导致大胆假设有余小心求证不足。所有这些,都使得风险刑法理论只能获得一时之观点喧嚣,而难以取得长久之学术积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