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1993年l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表明我国对纳税人的权利给予法律上的高度重视和保护,是我国税收法律发展史上一大飞跃。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广义的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纳税人的广泛性是极其明显的,几乎涉及每个单位,每个公民。纳税人的广泛性这一重要现实,向我们宣告: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纳税人应享有以下权利:①咨询权首先,由行使国家税权的机关(狭义捐税务机关)主动告诉纳税人享有的权。由于我国纳税人的文化程度,税法知识层次不同,
简介:纳税信用修复制度允许失信纳税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恢复正常纳税信用,契合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效率提升、征纳秩序优化的法益目标。其基本原则是坚持失信惩罚与修复激励、行为修复与信息修复、纳税人纠错与政府认可的统一。当前我国纳税信用修复制度在立法方面位阶较低且相关立法衔接不畅,在申请方面主体范围偏小、实体条件较低且程序条件不明,在处理方面主体单一且期限规定、异议处理机制缺失,在结果公示方面程度偏低且自主解释说明机制缺失,在监督方面对税务机关的事中监督不力且对纳税人的事后监督缺失。因此,应完善纳税信用修复法律体系,健全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机制,规范纳税信用修复的处理机制与公示机制,加强对税务机关的事中监督与对纳税人的事后监督,扭转税务机关与失信纳税人因失信惩罚而陷入的"双输"困境为"双赢"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