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弱势群体的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和思想渊源,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美国社会工作专家罗斯曼认为,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生活机会所造成依赖的人群,它们包括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年老体弱的人,受离婚、吸毒、暴力和儿童虐待影响的青少年,他们与劳动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活的能力受到显著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欧美的有关文献中,还有一个与弱势(vulnerable)一样经常出现的相关词汇——劣势(disadvantage),劣势的主要对应词是优势(advantage)。劣势群体(disadvantagedgroups)主要是指那些长期处于系统性、结构性不利状况的群体,这种不利状况主要表现在社会不平等程度上。欧美学者在实证研究中,界定劣势的角度和标准多种多样。一般说来,身份地位和社会阶层、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种族、民族和肤色,甚至地理区域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和界定角度。显然,在欧美社会政策文献中,弱势和劣势概念的内涵及外延截然不同,但广义的弱势群体可以包含劣势群体的含义。
简介:2008年7月某省报纸报道:该省已有90%的农村出嫁女维权问题得到了完满的解决。但此报道一出,却引起了公众的质疑,因为据笔者了解:时至今日,该省各地农村仍有许多出嫁女的维权案件无法得到完满的解决,主要原因在于个别地区的法院不受理出嫁女维权案件,要求出嫁女只能循行政方式解决。而个别行政机关又不作为,从而导致个别地区的出嫁女维权案件始终得不到完满的解决,她们的合法权益被故意侵害而得不到法律的帮助。笔者结合2008年7月至今所代理的69名农村出嫁女群体案件所经历的第一审、第二审、申请再审等三个法院诉讼过程,对如何解决农村出嫁女维权案件作出几点法律思考。
简介:对集会游行等群体聚众行为施以场所限制是发达国家以法律规范集体行动的重要方式之一。集会游行的场所限制大致分为公物使用限制、禁制区限制和私人场所限制三种。公物使用限制主要集中于"公共用物"和"营造物用物"使用限制两个方面,"公共用物"对集会游行的限制较少,而使用"营造物用物"举行集会游行则应以不对该营造物本身功能使用造成较大妨碍为限。禁制区之于集会游行的限制,除特殊情况外,乃属绝对禁止性限制。私人场所也可绝对禁止集会游行的举行,但对于那些具备"准公共场所"性质的私人场所,仍涉及如何平衡私人财产权与公民表达自由之间关系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限制聚众群体行为的法治经验对于我国当下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