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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正>郁红芹的前夫因病医治无效死亡,遗有一子徐春光,12岁。1998年4月22日,郁与徐汉明结婚,婚后携子与徐汉明共同生活。同年10月30日,郁骑自行车带徐春光外出遇交通事故。母子俩当场死亡。交警大队认定郁红芹、徐春光无责任,经调解,肇事方将郁红芹死亡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7.6万余元,徐春光死亡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4万余元,全部赔偿到位。死者亲属间为分割郁红芹的死亡补偿费50340元和徐春光的死亡补偿费25170元,产生矛盾涉讼。
简介:本刊今年第一期刊出疑难案件讨论《五万元“信息补助费”纠纷如何认定处理?》后,收到许多来稿和来信。读者普遍认为:“开展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很有意义。”一些读者来信指出:“贵刊‘疑难案件讨论’一栏辟得非常及时,选例也极有现实意义,希望陆续登载,极有利于我们这些办案实际工作者提高法理分析的能力,从而正确实施法律。”对于广大读者的热情支持和鼓励,我们表示非常感谢。希望大家对此案定性问题继续展开讨论,从法理上加以分析说明。
简介:本文试图对各种是否征收裁判费的观点和裁判费性质的观点进行介绍和分析,并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司法廉洁出发,确立裁判费征收的指导性原则和界定裁判费的手续规费性质。从而在我国诉讼费用制度改革中为裁判费的固定化、象征化寻找到合理依据。
简介:我驾驶出租车揽客时,不慎与骑摩托车的曾某相撞,曾某在医院抢救时被查出脾脏破裂和右胳膊骨折。处理事故的交警要我预付曾某的医疗费。由于事故责任尚未认定,我预付医疗费不合情理。因我不愿意预付医疗费,交警部门就把我的出租车扣留了。没有办法,我只好按照交警的要求预付了一万元医疗费。请问,交通事故责任尚未认定,交警可以要求我预付医疗费吗?
简介:我国因交通事故伤者急救费预付制度的缺陷,使得部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居高不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交通事故保险机制,成立事故急救基金。
简介:申请执行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否缴纳申请执行费,在实践中存在二种不同意见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后,即完成了对该案的诉讼任务,对于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协议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属于另一种性质的案件——执行案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缴纳申请
简介:<正>居某,男,供销社干部.1938年娶妻夏氏,婚后四年无生育,居取得夏的同意,娶了二房李氏.婚后五年李生一女.夏、李长期相处无事,1950年婚姻法颁布施行后,司法部门亦未予干涉.1972年,居某退休填写供养证:供养人口,只填写夏与李所生之女居××,李的名字未予填入.居××因年已25岁,实际无需供养,居某所供养着的是夏与李二人.1981年居某病逝,夏、李早已年迈,丧失劳动能力.居某死后,夏凭"供养证",每月去供
简介:第一次知道欧文·费斯(OwenFiss),是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课上。第一修正案的老师是查尔斯·弗里德(CharlesFried)教授,美国宪法学的著名保守派。他瘦削而颀长,来自捷克的首都布拉格,典型的欧洲绅士。雨季的时候,校园门口的路上总能碰见他带着绅士帽,撑着一柄黑色的长伞,和剑桥那红色地砖铺成的人行道形成鲜明的对比,那形象犹如电影定格一般,直到今天仍然深深印在我的记忆中。
简介:收费公路私人投资主体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并非依行政授权而取得的规费征收权,而是依行政特许契约而取得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私权利。节假日免收通行费政策尽管具有目的上的正当性,但不能基于公共利益迳行限制私人投资主体合法的收费权;所谓的“纠偏”或“警察权力”亦无法为之提供正当化理由。这一政策调整性规范对私人财产权利造成了过度限制,构成了行政征收,只有同时规定补偿条款,这一政府规制才具有实质上的合法性。
简介:社会抚养费征收环节是否规范,管理是否透明,直接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正确执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立案侦查某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科邓某某等3人涉嫌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案中发现,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环节存在职务犯罪漏洞。结合该案例,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建议等,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问题做具体的实务分析。
简介:随着《物权法》的颁布,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装修时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是否合法的争议在全国各地时有出现,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通过对“物业管理服务”和“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及其服务收费问题的分析和法律解读,为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建议,以消弭纠纷。
简介:<正>编辑同志:李某与其妻夏某于前年协议离婚,小孩由李某一方抚养。现生活条件发生变化,李某要求夏某承担一定的小孩抚养费,遭夏某拒绝。李某一人负担小孩生活费用有困难,
简介:<正>随着我国国际往来的增加,国际法愈来愈受到有关教学和科研单位以及实际工作部门的重视。在《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第二次印刷出版之后,人们关切地询问:还有哪些重要的国际法专著翻译出版呢?目前,由商务印书馆组译出版的奥地利著名法学专家阿尔弗勒特·费德罗斯《国际法》已与读者见面。资德罗斯1890年2月生于奥地利因斯布鲁克,1913年毕业于维也纳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博士。起初他担任法官,1918年进入奥地利外交部服务。1921年任维也纳大学国际法讲
简介:<正>原告S市Z大学,被告江苏T县一乡办厂(以下简称C厂)。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为其单位的研究生出国作伪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简介: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论在现实中的存在有其深刻的历史、制度、理论和现实根源,但处罚论存在混淆社会抚养费的性质与功能,没有抓住社会抚养费的本质特性,忽视生育权的基本权利属性,计划生育义务性质认识不清,超生行为定性错误,缺乏世界眼光这六大谬误。社会抚养费定性应坚持行政收费论,摒弃行政处罚论。面对质疑和挑战,行政收费论应给予积极的回应,提升自身理论的逻辑自洽能力和回应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
曾子处费之地考析
两笔补偿费如何分割?
“五万元信息补助费”案之我见
裁判费征的合理化及其性质浅议
责任尚未认定要我预付医疗费对吗
道路交通事故急救费预付问题探讨
执行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应否收取申请执行费
供销社应不应发给她生活补助费?
言论自由与国家角色:科斯v.费斯
节假日免收通行费政策的行政法检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领域职务犯罪实务研究
物业公司收取室内装修管理服务费的法律探讨
小孩送人收养需经父母同意 因抚养费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推荐一部重要的国际法专著——费德罗斯《国际法》
一起研究生出国引起的培养费纠纷主体资格之探讨
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论之批判——写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十周年之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