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日前,笔者拜读了郝铁川教授在《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上刊登的《论现代法本质的另一面》(以下简称《本质》)一文,读后有不同感想,特就该文的观点提出商榷。 《本质》一文引用了下列事实来论证法律的制定和运行都只能体现少数人的意志:1立法者与选民的意志常常发生脱节,表现为:(1)选民不知情,无法监督议员;(2)议员往往变成利益集团的代表;在我国,由于兼职代表制、间接选举制和选举权的不平等规定,使得立法者未能反映民意。2议会的立法权由专门委员会、议长把持,受议会党团的影响。3行政立法使立法权转移到行政首长手中,专家集团是真正的立法者。4法律运行中,法律就是法官意志的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