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能源技术进行激励与保障是能源技术规制的应有之义。能源技术监管亦是能源技术规制不可缺乏的重要内容。可持续发展视野下,我国能源技术进步面对碳锁定普遍存在阻碍可再生能源技术与能效技术的广泛应用,大部分能源技术的应用成本高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极大依赖政策支撑,核心能源技术缺少自主研发依赖进口,专利产权得不到充分保护以及缺少明晰的技术监管规范等严峻挑战,精准激励与审慎监管并重是能源技术规制的优化路径,建议通过建立综合性能源技术规范、理顺现行能源监管主体与程序规范、优化能源技术的激励机制、健全能源技术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能源技术合作机制来进一步完善与健全我国的能源技术规制。
简介: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但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前提和基础却是法律所调整的某一类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广泛程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数量。①一般而言,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能够达到一定的数量,本身也就表明该类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及其广泛程度。现实情况也通常是出现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累积到一定数量时,法学家们才会以是否有独特的调整对象或方法为标准来考虑是否应该划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现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广泛立法已经到了该考虑是否应该将其划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时候了。以可持续发展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可持续发展法是贯彻实施一个重大战略(可持续发展
简介:本文阐明了中国环境法60年的发展概况、所取得的成就、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後的发展方向。主张在环境立法内容方面,加强有关环境治理、环境善治、公民环境权、环境民主、公秉参与、环境知情权、环境公益诉讼、政府环境责任及政府环境责任问责制方面的立法:在环境法学研究方面提出:促进研究范式从“主、客二分”到“主、客一体”的转变;促进环境法上的人的模式从经济人模式、主体人模式向生态人模式转变。认为环境法治理建设应该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生态文明为方向,以环境法治为灵魂,以维护环境正义公平为宗旨,以环境安全为前提,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核心,以环境民主为手段,以追求环境效益和环境效率为激励机制,以健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和环境“善治”机制为导向,充分发挥环境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使其成为建设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的法律保障。环境法学应该研究生态化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转变,促进环境法律制度的生态化.
简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国际投资条约中的许多国际投资规则虽不能直接促进可持续发展,其规定却可能会严重制约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要从规则和制度设计上消除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对有关的实体规则和投资者诉东道国投资仲裁机制进行批判和解构。修改目前的国际投资条约的某些具体规定以增加政府规制外资的空间,对投资者施加保护环境、保护劳工权利、禁止贿赂等义务的规定,改革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并增加可持续影响评估程序是值得探索的路径。总体的方向是实现投资者、东道国、投资母国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平衡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简介:在司法实务中,必须充分重视持续侵害行为的特殊性,防止错误限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针对持续侵害的反击行为造成死伤后果的,在司法判断逻辑上应当优先考虑能否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只有在其适用存在障碍时,才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检验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持续侵害状态下的防卫相当性判断应建构一系列规则,无论持续侵害外观上是否平和,防卫人即便造成对方死伤的,也应当肯定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在持续侵害发生时,防卫人使用类似“挥刀乱捅”的防卫手段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当防卫人展示防卫工具时,对持续侵害人主动迎上前的,要评价为系其主动升高不法侵害危险,防卫人后续造成的后果应归属于侵害一方;在持续侵害过程中,如果能够认定危险处于累积升高的状态,即便防卫人突然实施防卫强度较高的手段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伤的,也不能一概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
简介: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具有持久生命力。准确把握我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