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税收法定原则与现代国家相伴而生,是民主法治理念在税收领域的体现,也因此成为税法上的"帝王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在于控制和规范征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过去,税收法定原则没有在实践中得到足够尊重,呈现出税收法律供给不足、操作性不强、执行不严等问题。在本土语境下,应当澄清和走出广义的法律界定、保守的立法策略和改革的惟效率论等认识误区,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作为推动改革发展和法治建设的突破口。落实路径应分三步走:一是从"无法"到"有法",在改革中全面加快税收法律化进程;二是从"有法"到"良法",提高立法质量,并在适当时机推动该原则入宪;三是从"良法"到"善治",将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纳入法治框架,并在税收法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财政法定。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首次确立了数据和虚拟财产的客体地位,但网络虚拟人格的固有部分保护容易被忽略。在个人网店的名誉被侵害的情况下,通常只能主张经营者个人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至于游戏人物的虚拟人格的名誉以及操作游戏的自然人的名誉,在特定的能够识别并将二者联系起来的群体中,可看作是重合的;在其他情况下,二者被视为不同客体,也就是说,对于上述名誉的侵害,视为一个侵权行为侵害了不同的客体。网络虚拟人格的保护方式有二种:一是把虚拟人格归为虚拟财产,从而使虚拟人格被自然人人格吸收,这也是目前《民法总则》体现的保护方法;二是承认虚拟人格的准人格性,让虚拟人格和自然人人格一定程度分离,在虚拟人格商业化过程中弱化其人格属性。
简介: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对于物权变动制度的讨论和研究投入了许多精力和热情,其大部分内容都集中在物权变动的"抽象原则"问题上,即我国的物权变动是否要像德国那样,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起初,还有主张和反对两种对立观点平分秋色的学术论辩,但近一段时间,物权行为无因性或抽象原则被渲染得如此热闹,以至于言物权必称抽象原则;更有甚者,在有些学者眼中,它似乎已然成为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种真实存在.正是在这种法学背景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提出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1]第7条,才拟就了貌似折衷,实则自相矛盾的"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的规定.[2]鉴于物权变动制度在整个物权法律关系调整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性,亦考虑到这个问题的提出实际上隐喻着当前我国法律界在立法、法学等方面的一些意味深长的问题,本文在此尝试从法理源流、法律事实及思想方法三个方面,对物权抽象原则问题作一基本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