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一个违法对象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原则。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重合交叉,单一的违法行为常常就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则可能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导致行政处罚权行使的争执和行政处罚的重合。这样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公正性,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近年来“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学界分歧较大地较为热门的一个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以立法的方式。也已对此作出了规定。在此,我想就这一基本原则浅谈一下自己的几点看法。
简介:1案情简介1.11993年4月6日,我站会同县技术监督局对全县的冷饮食品卫生质量进行检查。对××饮料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在同一生产车间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在经批准生产果味汽水的生产线上,利用其设备又生产蜜桃嘉槟饮料。为此,经检查组研究决定,对该厂给予以下处罚:(一)、责令停业整顿。(二)、暂时封存蜜桃嘉槟864瓶(700ml/瓶)和果味汽水548瓶(250ml/瓶)。同时,食品卫生监督员对上述封存的两种产品抽取样品各1件,送防疫站待检。1.24月7日,该厂将被检查组封存的两种产品取样后送防疫站检验。同日,食品卫生监督员将检查组监督员于4月6日抽的样品和该厂送的样品,全部同时送防疫站微生物检验室检验。
简介:胸襟气度来源于学识,事业成就来源于见识,凡事业取得辉煌成就者,其对人生和事业的见解必有大过人处。读完《洛克菲勒留给儿子的38封信》后,我益信这一观点正确。
简介:2002年末,在浙江省诸暨市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法庭上,着公安制服的被告代理人振振有词:'依据公安部1989年1号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我们对原告进行处罚是正确的。'没想到话音未落,原告代理律师即予以反驳:'很遗憾,被告出具的这份处罚依据是一份早已作废的文件。公安部1996年142号文件,即《驾驶员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两个办法'实施后,凡以前下发的文件(见附件一)与'两个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而附件一中的第5条就是被告的执法依据,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亦即公安部1989年1号令。'肃静的法庭为之哗然。这是《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的
简介:1995年3月,由无业人员吴信(化名)创办的“峰荣房地产公司”隆重开业,这家号称注册资本1千万的公司粉墨登场后,取到某区养殖场水产一公司所处地段临时土地使用证及开发资质,开发峰荣住宅小区。1996年3月,武汉荣昌建筑公司等五家施工单位在交纳了工程质保金,并垫资施工。峰荣住宅小区开盘后,火热俏卖,共发售“楼花”19套,获购房款93万元。施工7个月后,有1千万注册资金的峰荣公司再也拿不出钱来,工程被迫停工,施工方担心450万元垫资打水漂,也担心多年积蓄付诸东流,由此引发的业主抢占未成型商品房,发包方与承包方、承包方与业主、承包方与工人之间的冲突不断,此后的一年零三个月某区没得安宁,后来吴信被捕,再后来某区政府为稳定社会秩序,多次协调并形成了一份会议纪要,正是这份会议纪要,吴信刑满释放后,一张诉状将某区政府告上了法院,经法院判决,某区政府官司输了,吴信打赢了这场行政官司后,再次将某区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区政府返还其价值约860余万元的财产,赔偿损失550万元,合计14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