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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结果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漏洞,无法达到逻辑上的自洽。从实证考察、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角度考察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在满足《解释》第2条犯罪成立要件之外,存在多个量刑情节并存的情形,可以纳入到《解释》第4条的范畴,将其认定为“有其他恶劣情节”,进而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 标签: 量刑 法定刑 解释
  • 简介:通过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死刑司法控制的一条重要而又现实的路径。充分发挥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功效,首先,应强化"少杀、慎杀"观念、培育"宽容"观念、淡化"报应"观念和确立"重视酌定量刑情节"的观念。其次,要完善刑法关于量刑根据的规定和实现部分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再次,要尽快出台典型死罪的死刑适用指导意见和积极推行死刑案例指导制度。最后,要健全死刑案件缠诉、闹访的防控机制以及完善死刑案件的舆论引导机制。

  • 标签: 酌定量刑情节 死刑限制适用 死刑政策
  • 简介:正确理解醉酒驾驶犯罪之关键在于把握其情节犯特征。醉酒驾驶法条表述无“情节”字样,仍属情节犯,其情节就是“醉酒”。醉酒驾驶是严重的酒后驾驶行为,后者本是交通违法,前者是对“醉酒”程度的严重交通违法犯罪化——此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立法衔接关系表明,醉酒驾驶不能适用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同时作为抽象危险犯的醉酒驾驶,抽象危险的认定全凭行为,即达到“醉酒”程度的“酒后驾驶”行为就证明存在抽象危险,足以构成犯罪,至于其中的危险大小区别,至多影响量刑。

  • 标签: 情节犯 醉酒驾驶 酒后驾驶 危险犯
  • 简介: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是其刑事可罚性的前提,而危险性的大小则应成为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越深,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就越差,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就越大;同时驾驶车辆的大小及车型不同,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也不同。因此在确定醉驾案件的基准刑时应以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驾驶车辆本身的危险系数。此外,醉酒驾驶行为的实际危险大小还取决于被告人的驾驶能力、驾驶车辆本身的安全状况、行驶路段的实际交通状况及驾驶行为的实际表现等因素,这些情节在确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时均有重要意义。

  • 标签: 醉酒驾驶 危险驾驶 危险犯 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