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检察官刑事强制处分权是检察官为了获取证据或者控制被追诉人而具有的强制处分的权能,包括决定权、执行权。从检察官决定刑事强制处分的功能看,其具有法官的特点;从检察官执行强制处分的功能看,又具有警察的特点。检察官的强制处分权具有“混合型”权力的特征,因此,在对其进行分配时,这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此外,其他包括两大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制度考察,法官中立性地位的保证,以及检察官举证责任的需要,等等,都是对检察官刑事强制处分权进行合理分配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简介:刑事和解在于综合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互为依托而共同治理犯罪,加害人有进行赔偿并争取谅解的权利,被害人有获得赔偿和进行谅解的权利,司法机关掌握刑事和解的最终处分权。刑事和解有限性在于,犯罪客体框定了刑事和解的边界,刑事责任为保障民事救济让步有限,民事责任填补功能,以及惩罚与预防犯罪的功能均有限,刑事和解应保持惩罚与预防总量的平衡。刑事和解是“民事合意”与“刑罚减轻”间的协调,其中民事合意在范围、内容以及赔偿上均有自身的限度;刑罚减轻有自身的规则,但受到刑事和解有限性的严格拘束。
简介:<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简称“行诉法”)之规定,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不仅是宪法原则的体现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能,而且也是保障“行诉法”正确贯彻实施的一项自我保护措施。何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之“外延”?即检察机关在何时、何阶段、何方面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检察官刑事强制处分权的分配
论刑事和解中权利与权力的边界及处分限度——以民刑责任良性互补为视角
关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外延的逻辑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