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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郑成思逝世整整一年了。今天参加纪念他的会,怎样表述此时我的心情呢?可以这样说:悲痛之心尚在,而思念之情更深。思念什么?思念他对知识产权法学学科建设的成就,思念他对版权立法的贡献,更思念他一生走来凝聚起来的人格力量!

  • 标签: 思念之情 做事 做人 知识产权法学 学科建设 版权立法
  • 简介:读者对图书装帧设计的要求越来越高,图书装帧设计在图书销售产业链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本文通过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图书封面装帧设计纠纷来探讨如何通过司法保护图书装帧设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图书装帧设计领域的良性竞争和有序发展。

  • 标签: 图书封面 装帧设计 司法保护 良性竞争
  • 简介:<正>透过信托这种资产保护机制,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诉诸各种信托设计,以避免因其债务人破产所招致的损失。信托设计可以通过信托财产独立性之原理的运用使作为债权人的受益人享有优先于任何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因此,在英美,信托设计

  • 标签: 信托法 破产保护 债权人保护 信托资产 推定信托 归复信托
  • 简介:随着美容美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发型设计也成为理发店和理发设计师们竞争取胜的关键。最近,由于擅自使用他人的发型设计做广告,或将他人的发型设计图片署上自己的名字悬挂于理发店进行广告宣传引发了两起诉讼。它们分别是2004年徐州中院受理的施辉诉徐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著作权侵权案和2005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的刘金泪诉家庭百科报社和北京菲瑞佳商贸有限公司都市丽缘美容院发型设计版权侵权案。前者,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各种舆论压力下,以原告撇诉结案;后者至今尚未审结。为此,对于发型设计可否作为作品而给予版权保护,如果可以构成作品话,其作品属性如何、如何对其进行保护等问题,值得进一步的思考。

  • 标签: 发型设计 设计问题 版权法 北京市海淀区 著作权侵权案 市场竞争
  • 简介:“三振出局(ThreeStrikes)”又称“逐级响应(GraduatedResponse)”,本质上属于应对网络环境中作品非法分享行为的版权保护机制。这一版权保护机制的运行分为三步:第一步,如果网络用户非法分享作品,网络服务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ISP)会向该用户发出通知,对该用户进行警告;第二步,如果该用户在接到通知后再次实施非法分享行为,网络服务商会再次发出通知;第三步,如果网络用户在接到第二次通知后仍然不停止非法分享行为,那么网络服务商就有可能切断该用户的网络服务。

  • 标签: 版权保护 机制设计 网络服务商 网络用户 分享行为 保护机制
  • 简介:建筑作品是现代生活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按照罗马时代古老的《建筑十书》,建筑应当兼备实用、坚固和美观三大特点。除了满足功能性的居住、办公、娱乐等,别具一格的建筑物本身就是一种作品。人们津津乐道的普利兹克建筑奖本身也说明了建筑并非是冰冷和简单的钢筋水泥或土木石块,建筑承载着人类极大的智慧,建筑的演化甚至能够反应人类历史的发展和进步。正是因为上述种种,建筑自然可以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占据重要的一席。

  • 标签: 建筑作品 作品著作权 “鸟巢” 保护问题 保时捷 纠纷
  • 简介:一、商事法律移植瑕疵与民法化问题商法的独立性难以体现和发酵,而民法生机勃勃,逐步法典化,主要原因是商法的封闭性和缺乏个性化、特别是对于采纳外来法律,缺乏本土化的有机移植,导致与民事法律内在组成、涵盖范畴

  • 标签: 法的移植 商事法律 立法设计 商法体系 法化 法典化
  • 简介:<正>所谓信托公示,是指通过一定方式将有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公布。与英美信托法无信托公示的规定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均专门规定了信托公示制度。我国《信托法》第10条也对信托公示作了明确规定,即"设立信托,对于信

  • 标签: 信托公示 《信托法》 信托财产 违反信托 不动产信托 债权信托
  • 简介:美国国会于1990年制定的《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法》正式将建筑作品作为美国版权法的保护客体之一,并在美国版权法第101条中增加了建筑作品的定义,即建筑作品是指以任何有形媒介表选方式体现的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规划或图纸。建筑作品包括整体的形式、设计要素和空间的安排与组合,但不包括个别的标准特征。从美国立法来看.版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建筑设计.是建筑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因为建筑设计师的建筑思想,要通过建筑设计表达出来。建筑或结构中的建筑设计,作为建筑怍品的灵魂所在,充分表达了作品的创新性及其美感,是一建筑物相较于其他作品的独到之处。

  • 标签: 建筑作品 美国国会 认定方法 侵权案件 建筑设计师 相似
  • 简介:以解释论为指导,《著作权法》第1条的立法原则以及第47、48条的具体规则为建筑作品不停止侵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作品构成要件虚置、权利取得的非公示性以及停止侵权的高额移除成本构成建筑作品不停止侵权的特殊理由。为了防止虚置著作权人,不停止侵权应当满足主观善意、经济理性、可替代性等要件,并以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作为替代责任。但替代责任的判决应坚持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可借助法院释明制度予以充分保障。

  • 标签: 建筑作品 不停止侵权 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