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票据立法理念的转变票据作为一种代货币出现在商业交易中,票据制度是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而不断地发展的。在一定时期,票据制度是商品经济中必不可少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票据在经济上有诸多的功能。而这些功能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产生了不同的侧重点。(一)以汇兑、支付为中心的票据制度中世纪的法国,由于商人们定期汇集在一起进行贸易交易,为了可以避免在不甚安全的途中转运现款,汇票作为某种可以支付的手段出现了。公元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陆上商事条例》或称《商事敕令》(OrdinancesurIeCommerce),其中第五、第六章,即为有关票据的规则,这是近代各国票据立法的开端,也是法国票据法体系的基础,也是近代票据制度成文法化的典范。法国大革命之后,1807年拿破仑主持编纂了《法国商法典》(Codedeommerce),其中第一编第八章即为票据法的内容(第110条至第189条)。但这里的票据只包括汇票与本票两种。1865年,法国又制
简介:<正>一、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效率之争民事执行措施中的司法强制拍卖,与其说是国家执行机构"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行为,不如说是透过执行机构之手所实现的债权人的意志。因之,基于私法观而产生的执行强制,强制的渊源在债权人,而非国家,国家(执行机构)只是债权人的代理人,这一点构成了执行活动正当化的依据。据此,强制拍卖自然也要体现彻底的债权人意思主义,以债权人对债务人责任财产所享有的变价处分权为中心来构筑私法化的强制拍卖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民事诉讼法的公法化趋势,在德国,民事强制执行也逐步由债权人"私的执行"发展到全面的"官执行"。执行机构取代债权人的地位,独占了对于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权,债权人基于实体权利取得了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请求权,强制执行公法化开始抬头。由此强制拍卖理论中的债权人意思主义遭废弃,而代之以执行机构独享的拍卖处分权。1897年德国《强制拍
简介:<正>一、我国商事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商事立法主要由《民法通则》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各类单行商事法律组成。《民法通则》对各类商事法律关系给予宽泛指导,各单行商事法律对各类商事法律关系作出具体安排。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间经济贸易往来逐渐频繁,现行商事立法模式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且弊端日益显露。(一)商事立法体系不完善,存在诸多立法空白我国商事立法体系不完善是由现行商事立法模式决定的,立法模式的局限性导致商事立法在诸多领域出现空白。众所周知,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所追求的价值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