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是职务发明人与其单位共同努力的结果。其中,职务发明人是职务发明创造得以产生的关键。因此,在立法中忽视职务发明人的利益,过于偏袒发明人所在单位的利益,将职务发明创造统归单位所有是不恰当的。笔者认为,建立职务发明创造归职务发明人与其单位共同所有的制度,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权利归属及利益分配,是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有效方式。
简介:摘要:《专利法》第11条规定了专利侵权的几种“实施其专利”方式,根据司法解释采用“全面覆盖”作为判定标准。在《专利法》第15条中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实施”后,给予发明人奖励,但并没有给出判断“专利实施”的标准。常用“全面覆盖”作为标准,来认定职务发明创造是否被实施,但
简介:高校发明创造、标记性权利的保护,有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对于发明创造,应界定其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关于发明创造保护的权利模式,应根据发明创造自身的情况及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加以确定。高校的标记性权利,主要是指高校对自己名称的缩写或者简称的专有权,可通过商标权加以保护,并应注重通过商标权的许可使用体现其价值。
简介:从矛盾分类、研究对象、理论基础、方法体系等方面比较了TRIZ与可拓学的差异,通过对比两者的哲学思想,以及基元理论与物质一场理论、40条创新原理与可拓推理,分析了TRIZ与可拓学的内在联系。
简介:摘要: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长期增长取决于技术进步,而技术进步的动力源泉则是创新,衡量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式是专利产出,而专利研发的行为主体则是发明家。本文利用专利数据和ASIF数据,构造城市行业年份层面的发明家集聚指标,回归发现在发明家集聚程度比较高的城市行业,专利产出也比较高,发明家集聚与专利数量有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试论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浅谈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的认定
高校发明创造、标记性权利保护的若干思考
发明问题解决理论与可拓学的比较研究
发明家集聚提高了创新水平吗——来自专利数据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