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签署关于中国“入世”双边协议,标志着中国向WTO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但与美国这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主要服务业务如金融、保险、通讯、广播、电子网络等大多处在国家垄断或刚起步阶段,尽管《服务贸易总协定》考虑了各国服务法规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准入及条件上保持一定灵活性,但如何依照美国公布的中美双边市场开放贸易细则,中国在七年后取消外资财产险、意外险的保险公司地域限制,主要城市在2-3年内开放,5年内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扩大到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且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不采取数量限制,以及外方可拥有合资保险公司50%的股权,并在2年内设立全资子公司,再保险领域全部开放,那对于从技术和资金外来说都匮乏的新兴民族保险业来说,融入世界经济大潮中,直接与在资本、财务、技术、信息经营决策能力,体制、创新能力都大大超过自己的国际性的外国保险公司竞争,无疑正面临着一场严峻的挑战,而要想在强手林立中赢得自己的市场份额,民族保险首次必须从各方面来完善自己,民族保险只有在规范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进范围,转换经营观念,改变经营方式,改善服务水准,提高经营效率,告别粗放经营,短期行为,不规范操作,才能实现民族保险的产业升级,而这一切都需要有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作保证。为此,我国在一九九五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宣告了保险基本法的诞生,随之以后的几年,陆续出台《保险代理人管理试行规定》及与此配套的2000年《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保
简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各国经济日益融合为一个有机。然而,在整个世界经济良性运行的过程中,也充斥着一些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倾销即为其中典型一例。所谓倾销,是批一国的商品在国外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者低于其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虽然倾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增进进口消费者的福利,促进进口国生产者的竞争,但从长远来看,其危害十分严重:倾销将挤占进口国、出口国甚至第三国相关企业的市场份额,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有时低价倾销还以牺牲出口国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鉴于上述原因,世界各国已推进贸易自由化为己任的GATT、WTO,纷纷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反倾销的各种措施,《反倾销法》得以产生。所谓《反倾销法》,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而对出口贸易中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十世纪初期,西方一些主要国家,如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等陆续制定、颁布了各自的反倾销法,但由于当时关税壁垒普遍存在,倾销对进口国的消极影响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反倾销法的作用并不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