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首先,不赞成对“大小非”征收暴利税。这没有法律依据。“大小非”是中国资本市场制度缺陷的产物,“大小非”持有股权时间长,甚至承担了企业能否上市、能否盈利的风险,在法律上和其他流通股一样是平等的。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大小非”是以付出对价来换取流通权的,这都是在管理层积极推动、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表决达成的结果,事实上形成了契约关系,如果在时过境迁的跌势中对“大小非”开征暴利税,这显然与日趋规范的市场制度相悖。
刘国宏:暴利税不会成为流通股东的“防寒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