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以劳动价值论、法学原理和民法原则作为探讨问题的依据。通过经济与法律的分析,认为商品房买卖不能适用双倍赔偿。一方面,自然状态的土地不是商品,商品房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商品,与《消法》所调整的商品不一样;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经济具有固有的特性,适用双倍赔偿不仅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在法律上它首先违反民法公平原则;其次,破坏权利义务均衡原则;再次,违背物权原理;最后,从立法背景看,双倍赔偿适用范围没有包括不动产。文章同时认为可以通过加强行政管理和敦促当事人注意先合同义务来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