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销企业经管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关于商业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货物范围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总店(总公司或总部)收购自营出口的贷物,同意比照有关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事宜,但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的系统外出口货物,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对上述商业连锁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二、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对具有出口退税经营权的商业连销企业代地其他酷业企业出D的货物,暂不办理退税。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
简介:企业出口退税有两种方式,一是1994年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具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即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和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并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对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按规定给予退税。二是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按“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出口退税通过“应收出口退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下的“出口退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
简介:一、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的历史与现状自从1988年随着外贸体制改革、国家下放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权开始,我国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作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8—1991年的改革试点阶段.这一阶段明确规定由各省市外经贸委负责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工作.当时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生产企业经营进出口泛滥过多的现象,后经清理整顿,至1992年初保留了480多家生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第二阶段是1992—1996年的正常审批阶段.为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1992年5月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和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意见》,从此,我国正式开始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第三阶段是1997—1998年的加快审批阶段.由于上一阶段我国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取得很大的成绩,1997年2月,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此,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