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我们在审计中发现,金融机构搞账外资产比较普遍,有的十分严重。为维护财经纪律,保证金融机构资产的安全完整,审计机关应注意加强对金融机构账外资产的审计监督。金融机构搞账外资产与其自身的经营方式和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截留各种收入,搞账外资产购建。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某信用社截留了一笔债券利息收入17万元,购置了一辆轿车。某农行将出售的一处储蓄所房屋和一辆出事故汽车的保险赔偿款,用于基建投资。2、多列成本、费用搞账外资产购建。某工行多提应付利
简介:随着国家改革步伐的加快,企业减员增效,政府减员消肿以提高办事效率仍是机构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我们认为,作为监督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不但不应取消,还应予以加强。一、理论方面的分析我国的审计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即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政府审计是政府审计机关对与各级财政收支有关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的会计资料,根据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审计,在财政分配关系下,政府审计主要起监督作用。这种审计明显是站在国家政府的立场,代表政府的意志,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除纠正外,主要采取罚没等经济手段和行政制裁;社会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被审单位财务报告和会计资料进行客观评价。这种审计带有浓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