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这种民事责任行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确立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按法律规定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还履行保证责任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无效合同的民事行为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要停止履行,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因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合同双方仍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根据其订立合同时的过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因哪些过错承担哪些保证责任呢?笔者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谈以下意见。
简介:从2010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强制要求所有的基金公司摈弃PDF作为信息披露的格式,而统一采用XBRL作为唯一的披露语言。这种信息披露方式的技术进步对开放式基金经理人的风险承担究竟有何影响?基于此,本文采用中国开放式基金的数据,考察XBRL的强制采用对基金经理人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采用XBRL之后,在以规避失业风险为主导的熊市中,与绩效排名靠前的基金经理人相比,排名靠后的基金经理人更倾向于规避风险;反之,在以薪酬激励为主导的牛市中,与绩效排名靠前的基金经理人相比,排名靠后的基金经理人更倾向于追求风险。本研究结论得到的启示是,信息披露的技术进步有助于提升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