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由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的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同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和托收方式比起来,对买卖双方更具安全性和可靠性.解决了远隔重洋的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问题。《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换言之,只要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相一致,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开证行就必须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和责任。该条款充分反映了信用证的严肃性.但也是一些不法之徒借以利用的欺诈工具.据此实施欺诈图谋的案例不胜枚举。
简介:正如已经提到的那样,根据SCM协议第4条第7款,WTO成员国有取消非法补贴的义务。由于这是国际公法下的责任,必须考虑《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27条的规定。VCLT第27条规定,“成员方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做为自己不履行协定的借口。”上诉机构遵循这一国际公法基本原理做出的令人信服的判决称:“一成员国……毫不延迟地取消禁止性补贴的义务,不受成员国宣称的国内法下合同义务的影响。同样,成员国取消禁止性出口补贴的义务……不受私人宣称的按给予禁止性出口补贴的法律规定所负合同义务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