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日本现行的会计法规从体系上来考察,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部分。即:会计原则方面的会计法规、商法方面的会计法规,证券交易法方面的会计法规、税法方面的会计法规以及会计职业方面的会计法规。这些方面的会计法规从不同角度,以各种形式规范了企业会计的行为,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本文就日本会计法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作一些介绍,以供参考。一、会计原则方面的会计法规1.企业会计原则及其注释日本的企业会计原则是于1949年7月由日本经济安定本部企业会计制度对策委员会制定的,后经大藏省(相当于我国财政部)四次修订。日本企业
简介:(五)未肯定的索赔或摊派未肯定的索赔是指索赔人或因未认识到有索赔权或尚未决定利用现存的索赔权。若索赔人很有可能索赔且这种不利结果很有可能或可能出现时,该未肯定的索赔项目必然在财务报表中揭示。不过,如不具备以上条件,对不肯定的索赔权或摊派即无须揭示。在那种情况下,潜在的索赔人显然未认识到债权的存在。(六)发生可能性很小的或有损失的揭示作为一项通行的规定,FAS-5不要求在财务报表中揭示很少有可能发生的或有损失。不过,因担保而产生的或有损失,即使其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也必须在财务报表中揭示。对于重新购回应收帐款或有关财产的担保,在
简介:一、概述国外经营业务会计的两个主要方面是:(一)以合并报表、汇编报表或者仅按权益法报告(一行合并)为目的的外币财务报告折算。(二)外币交易(包括期汇合约)的记录和报告。GAAP关于国外经营业务和外汇兑换之规定包含在下列文告中:FAS—52外币折算FIN—37对国外实体投资出售的折算调整二、背景依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以外币记录的企业交易和国外经营业务必须重新以美元表述。产生于不同时日的交易,其汇率会出现较大波动。在试图将一项国外经营业务的记录加以折算以前,其记录应符合GAAP的规定。另外,如果国外实体的报告有任何账户是以所在国以外的其他货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