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政府采购中心的定位,《政府采购法》有明确的规定,即“非营利事业法人”。由于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受行政机关的牵制过大,难以摆脱对财政部门的依赖以及存在某些“暗箱操作”等。于是乎便有人提出对政府采购中心要重新定位,使其成为自收自支单位或企业实体,实行“市场化操作”,达到完全的独立。笔者认为,“独立”与“市场化”并不是解决政府采购中心定位的方向,更不是实现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目标的灵丹妙药。毋庸讳言,目前政府采购中心在运作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要以对政府采购中心重新定位的办法来解决。更何况,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市场化也并不能解决受行政部门牵制大、对财政依赖性强以及某些“暗箱操作”的问题。这是因为:
简介:尽管这几年,国家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财政部要求全国各地财政部门必须依法理财,但从目前财政法制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看,其在依法理财中的作用仍是十分有限的,受到来自行政、部门领导等各方面的阻力。很多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的领导并没有意识到财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理财放在嘴上,在实际工作中却抛在脑后。例如:按照《预算法》的规定,预算报告经人大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不能擅自变更预算。实际中,在预算之外,领导随意批条子、追加资金的事情司空见惯,人大代表并不清楚财政资金真正怎么使用,也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加之财政部门掌管着财权,有求于财政部门的单位很多,出现问题靠行政手段、财权就可以解决,建章立制反而束缚了自己的手脚。因而认为财政法制工作是可有可无的。受这种思想影响,财政法制工作在很多财政部门中属于可要可不要的状况,地方以下这种状况更为明显。比如很多地市财政部门连财政法制的工作机构都不设立,也不安排专职人员做这项工作。自然财政法制工作无人管无人问。可以说,目前我国很多地方财政部门对财政法制工作在财政工作中的作用、它与整个财政工作的关系仍认识不清。
简介:关于财政本质与职能基础理论的讨论和经济转轨变型中财政职能的再认识,在现实生活中都必然服务于当前和今后我国财政职能调整定位思路的形成与对策的设计。在明确认识财政分配关系客观规定性和政府、财政职能共性、个性的基础上,可以更为具体地从以下三个层次形成在“两个转变”中财政职能调整定位的基本思路。古往今来,不论何种性质的国家,何种类型的财政,都有其职能上一律的共性部分,即满足政府国防、外交、行政管理和社会治安(公、检、法)等方面的支出需要,简言之,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这实际上成为财政分配顺序中的第一序位,是国家所独占的职能(当然,这种职能的正确行使,应当包括对政府机构的精干与效能等方面的要求)。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