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般而言,应收帐款是指由于赊销而发生的应收销货帐款赊销实际上是一把”以刀剑”,既是一种促销手段,又使购发企业能无偿占用资金,从中得到额外收益。一旦被占用的资金个能及时回笼,就会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甚至还会增大企业应收帐款“坏帐”的可能性。然间,我们在日常的税务专项检查中发现,此企业却利用“应收帐款”帐户.动歪脑筋,搞“花头”花头:偷漏税。会计制度规定,赊销商品应通过销售收入帐户进行核算。有的企业却在财务处理中,通过借“应收帐款”.贷“产成品(库存商品),以掩盖销售收入,漏缴增值税。还有的企业以“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应收销货帐款,混淆货款与非货款的区别,偷漏增值税。花头二:私设“小金库”。
简介:<正>新税制下,对增值税征管的基本方式是“以票管税”.在当前现代化征管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如何管好税,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通过近三年的稽查实践,我们认为:强化“存货”的核算,是“以票管税”的完善与补充,是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效手段.新旧税制下,“存货”核算的意义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本质的区别.相同之处在于:“存货”核算的基本功能,都是反映企业“存货”的进、销、存及结转成本的情况.区别在于:旧税制下,“存货”核算就和税收联系而言,一般只就销售(或转出)“存货”为考查内容,某种意义上说,只要“卡”住销售(转出)“存货”,就控制了销售收入,相应也就控制了税款流失.新税制下,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税”,以进销项抵扣制为计税方法.“存货”的核算,既涉及到购进货物(进项税的实现),又影响到
简介:近年来,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创收的需要,与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经营项目交由承包方负责经营管理。但未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内容,承包方在经营中仍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方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并按合同规定向外资企业交纳承包金。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承包方负责经营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仍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目前的一些承包方虽然是企业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但由于没有办理其承包的经营项目,为了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仍然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行业经营许可证等必要的文件,并从外资企业那里购买发票使用,这样可以确认承包方以外资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在财务上,承包方独立建账,独立核算,有些承包方每月给外资企业报账务报表,由外资企业按报表上的数字以本企业的名义代其缴纳各项税费。但是,承包方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发生的成本、费用均未纳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中进行核算,外商投资企业也没有对承包人进行财务上的监管。而税务部门在日常往往只注重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承包金的检查,疏于对承包方负责经营取得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