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笔者认为,本条款关于偷税罪的定义对于本罪行为在外延界定上存在缺陷,造成司法实践操作上
简介: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文的规定,我国的企业集团都要由母公司编合并报表。编合并报表的难点和关键,是要将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母公司及全体子公司)的重复因素相抵消。其中内部销售商品及其产生的利润,是重要的抵消内容。因为合并报表是把整个企业集团看作单一的经济主体,所以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间的购销活动就整个集团而言,并不构成真正的销售行为。同样,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就集团而言,是未实现的,在合并报表时,都应予以抵消。一、内剖的销的抵消举例内部购销有货本对外销出、货已全部对外销出、货已部分对外销出等几种情况。在抵消时,牵涉到“内部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内部存货”等几个科目,这几个科目和
简介:1979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制定了一批各方面急需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大量的规章,基本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立法工作总的来说是好的,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有些机关越权制定法规、规章;二是有些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律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不衔接的现象;三是有些法规、规章的立法质量不高,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存在着不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过多从地方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的倾向。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给执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需要制定立法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立法活动的各个方面作出进一步的统一规定,使之更加规范化、有序化,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