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税务机关采用“定期定额”征税方式下,纳税人超定额不申报纳税、隐瞒营业额(或销售额,下同)偷税大要案日趋增多,已成为税务稽查部门的工作重点。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观念非常淡薄。一部分纳税人生产经营和销售等采用现金交易,特别是一些个体家庭工业企业,加工场等,其生产销售大多采用现金交易,自认为税务机关难以查帐,企图减小“定额”基数,能偷则偷,可逃则逃,造成隐瞒营业额,大肆偷税。二、纳税人对“定期定额”征税方式理解不正确。在办案中,一些纳税人(当事人)将“定额”等同于“包税”。错误地认为定额内的营业额完税了就万事大吉,超定额部分的营业额,不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查获此类案件进行处罚时,纳税人称自己受罚是“冤枉”的。三、客观上由于税法对“定期定额”征税方式缺乏一套具有法律效力的征管办法或操作程序。一般税务所对纳税人进行“定额”,均以不激化征纳双方矛盾、考虑同行业综合平衡和纳税人盈利等方面因素为前提去核定“定额”,在确定定额时易发生“讨价还价”现象。另外,也不排除一些税务人员到纳税人中去搞调查研究太少,没有很好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等诸多问题,致使核定营业额远远低于实际营业额,有的差异悬殊,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简介:某日,笔者在西安古旧市场一大堆票证中发现了几张新中国早期提倡爱国纳税的历史票证。其一是:“陕西省洛南县税务局监制的坐商发货票”(见附图一),票面内容为:1952年5月8日洛南县贸易公司向商号庆源恒购买5.4斤猪鬃。此票特点是:票的右边印有一句口号:“早交税,最光荣,保家卫国,有保障!”发票背面贴有4张分别为1000、200、50、10元的印花税票,此组印花税票,反映这笔42万元的交易纳税率为3%,印花票上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和“1949年”字样。其二是:解放初期的195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税务局监制印发的带有宣传爱国纳税口号的发票。口号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