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的颁布施行,为税务部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规定了部门协税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还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调集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做为纳税依据,而相关部门也应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纳税人的资料给税务部门。如何加强部门协作,成为税务部门所面临的新问题。(一)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
简介:2015年6月3日财关税[2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发展实际,满足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潜在需求,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科研机构进口
简介:随着培训市场的开放,我国培训教育面临着世界范围的激烈竞争。对于一所培训机构,特别是对于具有一定学术实力的教学科研型培训机构来说,其发展同它的培训教学和科研的关系,就相当于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因此培训机构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培训教学和科研的竞争。应当注重培训教学还是科研,也就成了各所培训机构都面临的两难选择:集中精力抓培训教学,培养的学员质量相对有保障,但必定会影响到教师对科研工作的投入,影响具有代表性的科研成果的产出;反之,可能提升了培训机构的排名位置,但又危及培训机构自己在教学与职业培训方面的竞争优势,成为准科研机构。怎样使培训教学与科研有机结合起来,怎样促进培训教学与科研的良性互动,是一个值得探讨和深思的话题。
简介:我从1989年开始结合本职工作从事财政科研活动,9年来,我悉心钻研,并给(吉林财税)和(吉林财政研究)编辑部投稿多篇。在从事业余财政科研活动中,我的基本做法有如下三步曲:第一步,多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告诉我们:实践是人类有目的能动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运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多实践,通过亲身参加财政分配等业务活动,才能了解情况,懂得分配、调节、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在深入调查典型企事业单位的实际中"解剖麻雀",掌握的材料就比较全面准确了。其次是尊重别人的实践。广泛涉猎有关书报杂志和资料,对于重要的著作文章和资料还要细读,这对写稿很有益处。第二步,多思考。亲身参加实践和调查研究掌握
简介:近日,海东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和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地税稽查工作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在地区局两局主管局长的大力支持下,经双方多次协商和反复讨论,制定了《海东地区国地税稽查联系工作制度》,该制度就召开稽查联席工作会议(简称稽查例会)、定期和日常稽查信息、情报交换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