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介绍]1996年4月中旬,某机电厂与保险公司商定为其全厂200名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费率按2‰计算,共计2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5月1门至1997年4月30门。机电厂于1996年4月25日填写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送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承保,并提出,机电厂交付保费后,才能出具保险单。同时,双方又约定,保险公司5月1日前将保险单送到机电厂,取回转帐支票。4月28日,保险公司派人把保险单送到机电厂,恰逢机电厂财会人员请假,未能取回转帐支票,机电厂答应于5月1日前派人把转帐支票送交保险公司。1996年5月2门,机电厂职工甲在骑自行车上班的路上被汽车撞成重伤,以抢救无效死亡。5月4日,机电厂派人将2000元转帐支票送到保险公司,并提出,该厂职工甲于5月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要求保险公司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5000元。
简介:中国保险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使命,是支持国民经济建设,促进发展社会生产力;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完善金融市场体制;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参与社会管理,推动公共管理体制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本世纪头20年是中国保险业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国际国内宏观形势要求保险业又好又快做大做强,保险业自身已经具备了又好又快做大做强的基础,外部环境也有利于保险业又好又快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大局,抓住发展机遇,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做大做强。要加快发展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大力发展保险中介市场,积极稳妥推进“三农”保险,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加大保险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