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以社会危害性为犯罪实质的传统理论持违法性认识不要说,本文以法定犯之一的非法狩猎罪作为范例,阐述了此观点是自然犯主导下的刑法结构的产物,在法定犯时代"不知法不免责"失去了当然性。并以比较法的视角得出修正传统理论需要从立法上入手,将"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说"法定化。违法性认识不应限于形式的刑事违法性的认识,对于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认定需要客观推定,但在程序上需保障被告人的反驳权。既有相关的违法行为,又有对违法的主观认知,才能进行刑事追责,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主客观相统一",才与法治国的保障人权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