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R之所V”式的特征,前辈时贤已多有论述。笔者以日本《大正新修大藏经》为底本,调查了东汉三十四部佛经山,在十九部佛经(附录中加+者)中找到150例被动式,结合已有的成果分析,认为关于“为R之所V”式被动句的一些论断,仍有可以补充的地方。姑将自己的观察罗列于兹,敬请方家指正。东汉佛经的被动式共计十一种,具体资料见表格(一)。和中土文献不完全相同。与唐钰明(1987)提供的《东汉被动式频率表》㈢相比,佛经被动旬式有下面几个特点:“为R所v”、“为R之所v”式比中土文献运用频繁(“为R所V”式东汉时在中土文献亦广泛运用,但在佛经中更为频繁);与中土文献相比,“见V”式运用得很少;中土文献的“见V于R”、“V于R式”、“为R见v”、“被”字式佛经未见用例;“为”式与中土文献大致持平;“所V”式、“为R所V1所v2”式在中十文献中未见运用。下面,我们着重分析“为R之所V”式。广泛运用的时代吴金华(1985)、唐钰明(1987)、柳士镇(1992)均指出,这一句式在战国末年已经出现。如:《管子·枢言》:“凡国有三制:有制人者,有为人之所制者,有不能制人,人亦不能制者。”但何时广泛应用,说法纷纭。吴金华(...
简介:<正>在古代汉语中,“见V”这种结构形式大抵可以表示两种语义:“见”相当介词“被”,“见V”表示被动。例如:“信而见疑,忠而被谤,能无怨乎?”(汉·司马迁《史记·屈原列传》)“见”与“被”同义对举,“见疑”:被怀疑,表示被动。这种“见V”结构的后面可以用“于”引出主动者。例如“吾长见笑于大方之家。”(周·庄周《庄子·秋水》)“见笑于大方之家”:被大方之家耻笑。用“于”引出主动者“大方之家”,“见笑”的被动语义更明显。其次,“见”具有称代作用。在文言文中,具有称代作用的“见”与动词组成“见V”结构,经常在人物的对话和来往的书信中运用。“见”主要指代第一人称,偶尔也指代第二或第三人称。“见V”的语义含蓄,感情丰富,体现一定的修辞风格。
简介:"莫之或欺"、"莫之或止"这类短语的确切含义及内部结构一直存在争议。文章认为"莫之或V"不是单一结构,"莫"、"或"的词性词义在不同结构中是不一样的。部分"莫之或V"的"或"应训"能",是助动词,此点长期未被揭破;这时短语中的"莫"基本是无定代词,但也可能是副词。部分"莫之或V"的"或"则应训"有",为无定代词,这时"莫"是副词,不过它不是修饰某一个词,而是对其后整个主谓结构的的否定。"莫(副词)之或(代词)V"所表达的意思与"莫(代词)之V"基本相当,而与"莫(副词)之V"差别明显。《尚书》"不其或稽"、"无时或怨"与"莫之或V"相类而出现更早,可能对后者产生过影响。
简介:文章通过特定个案的分析来探讨句法构造过程中原则和规则、规则和例外、理论和事实之间的关系等相关理论问题。文章首先分析了学界对动结式“追累”的语义理解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指出“追累”如果出现“张三追李四,张三累了”这种释义则是动结式论元结构的整合原则及其规则所不允许的,并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证:如果认同这种释义的存在,则至多只能将它看作句法规则的特例而不能视为通例,因而对它所提出的各种句法规则都是特设的,而特设性规则是不能经受数据完备性和可靠性检验的。句法构造是在原则支配下的系统而精细的规则化过程,规则系统中的例外应该是极为有限而又可以通过附加某个条件得到解释的。文章还借此探讨对句子理解的语感差异问题,认为输出型语感比输入型语感在建立规则时有更高的参考价值。
简介:“NP+好+V/A”是近代汉语产生的一个对NP特征进行主观甚度凸显的构式家族,其源构式是先秦时期就产生的“NP+好+NP”结构,构式“NP+好+NP”由于类推扩展而产生构式“NP非受事+好+V(O)”,构式“NP非受事+好+V(O)”又可以扩展为“NP受事+好+V”,这一扩展过程不但可以从构式产生的历史顺序和语义演变逻辑得到证明,还可以从构件“好+V”的词汇化过程得到证明。“NP受事+好+V”又可进一步扩展为构式“NP+好+A”,“好”也因其后的尾焦点由动词扩展到形容词而从一个具有主观甚度评判意义的形容词演变成一个具有主观评判性的程度副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