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的颁布执行是清王朝统治达斡尔、鄂温克两族的重要途径。清初直辖于理藩院时,达斡尔、鄂温克两族所适用的法律一度为“蒙古律”。康熙中叶划归黑龙江将军管理后,两族始行转奉“大清律”。这一现象标志着清王朝对达斡尔、鄂温克人政治地位设定的深刻转变,对两族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清代达斡尔、鄂温克两族所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