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实生活中,美术作品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之一,凝聚着创作者的智慧、灵感和心血,不仅装点美化了我们的生活,同时也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其中,优秀的美术作品,更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国家和民族的成长同呼吸共命运,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美术作品按照创作的历史时期可分为古代美术作品、近代美术作品和现代美术作品,同时,按照是否属于文物又可分为文物美术作品和非文物美术作品.正是因为美术作品有着特殊的文化和经济价值,不少不法分子把目光投向了美术作品,在利益的驱动下,挖空心思、肆无忌惮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在实践中具体有下列几种主要表现形式.本文拟从刑法角度对美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作一论述.
简介:<正>三、重庆时期重庆时期指的是由1941年到1944年全国木刻运动中心又移回重庆,而以1942年改組成功的“中国木刻研究会”为活动中心的一个时期。这一期間,不論在展览、出版、培养新生力量和理論的探討上,以至木刻艺术的国际活动上,都相当的活跃。从回溯看来,桂林木运的停滞以至衰退,大概有两个原因:第一、1940年秋至1941年春,桂林的反动势力增强,环境恶劣,文化人多离桂林,木刻工作者也不能例外,留桂林的仅有两三个人,也不能露面作什么活动;第二、是因为木刻工作者也有些洩气和組織不健全,敌不过环境的剧变,本身也开始动搖了。然而,全国木刻工作者的热烈雄心,是不会因桂林一隅的挫折而自餒的,于是各地氾濫着一片恢复“全木协会”的呼声,桂林同志既不能負起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