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药品检验机构作为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技术支撑单位,依法实施药品检验工作,承担药品监管部门等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送检的疑似假药、劣药的认证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为假劣药的认定提供检验技术支持。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其中的检验结论一般载于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但检验报告能否直接作为假劣药执法司法实践中的定案证据,是包括药品检验机构、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关注的现实问题。为正确认识和使用药品检验报告,在此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讨论,为评价其作用效力提供参考。本文主要分析药品检验报告对假劣药认定的证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