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厂是生产各类专用车、中轻型客车、卫生巾生产线机器的中型企业。如何做好标准化工作,有些问题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其中,对零部件生产中发生的某些局部偏离图样和技术要求问题,如何处理才能做到即不降低质量标准,又能妥善处置就是一个长期困惑的问题。通过学习标准化法使我们受到启发,标准化法规定了标准有强制性与推荐性两种,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实行强制与推荐并存,有助于该管的管住、管好;该放的放开、放活。标准化法亦提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改变一概把标准称作法,标准就是法的传统观念认识,正确区分和对待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为发展我国的商品经济服务。商品经济条件下标准化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从过去和目前的情况看,这项工作对于标准判定部门及标准比行政主管部门重视不够,以致于5年以上标龄的标准有很多未进行复审,影响了核工业的技术进步,并且在标准化管理工作上造成混乱。要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首先要在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尽快建立本行业的规章制度,定期复审标准,并将此项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