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绩效考核,是一个普遍性难题。传统“大锅饭”式的考核模式存有天然弊端,往往“年底搞平衡、先进每年轮”,考核的激励作用难以发挥;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后,难以适应“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新要求;再加上内设机构改革推行“大部制”,业务部门人员大幅增加,使本就有所弱化的部门管理,在对干警进行考核时,更是难度加大。这些问题,都亟待“破冰”解决。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借鉴上个世纪70年代凤阳县小岗村“大包干”的做法,取消对内设部门的考核,“分田到户”,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式考核,既发挥员额检察官办案组织作为“微科室”、员额检察官作为“微科长”的作用,也激发员额检察官及其办案组织内每位成员的工作热情。
简介:清代的调解制度是清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全面认识清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有着重要意义。清代的中国版图幅员辽阔,它统治下的人口数量众多。在这样一个庞大的帝国,民间纠纷的数量也十分庞大。清代统治者为了解决纷繁复杂的民间纠纷,开始大力推行调解制度,鼓励地方基层官员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清代的调解制度由民间调解,官批民调以及官方调解三种形式构成,其中官批民调是一种介于官方和民间之间的半官方性质的调解形式,以民间调解为基础,加以州县的批示,高效的促使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由于国家难以将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都纳入到国家的法律之中,所以承认这种半官方性质的调解形式就显得十分必要。清代统治者将调解纠纷的权力交于族正或者保甲,以加强对基层的社会和人民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