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达到证据确凿方能维持。行政复议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认定事实方面必须达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因此,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都是采取证据确凿为标准之一,否则,被决定(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应收集哪些证据才能达到“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笔者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简介:'各个分队注意:请按照我们此次行动的要求,听从指挥,注意安全。'接到指令后,我们两个女同志随着男同志一起前往一处赌博现场。我们的基本任务是照相、摄像以及固定证据,但如果发现有女性嫌疑人,就负责搜查证据。几分钟后,我们到了赌博现场。男同志先行,很快前面传来消息,说发现两名女性涉赌人员,需要我们帮忙搜查一下证据。因为这是赌博现场,突击检查最容易有所发现。但我们是后来进入的,这就给后面的女性涉赌人员有了一个缓冲的机会。当我和另一名女同事开始搜寻案
简介:摘要:情态证据一直以来都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当代司法实践中却存在没有法律依据支撑的问题,其问题的重点在于是否要承认情态事实的证据能力。以科学为基础的情态事实和技术手段演变所形成的证据,是指专业人员依靠专业的分析工具来证明相关案件的事实,通过收集和解释整个人体的外在生理表现形成结论,而不受主观意志的控制。通过确定情态证据的证据资格,确立“限制使用”原则,可以肯定情态观察和情态事实在证据效力中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准确性。因此本文认为:情态证据一直以来都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立法应将情态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中,以便可以正式的应用。
简介:一证据概念上的争论关于证据的概念,在苏联曾有过激烈的争论。这场争论最先开始于五十年代中期。六十年代初,苏联全苏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措施研究所组织编写了一部诉讼证据理论专著。配合这部专著的写作,苏联法学界又一次对证据概念问题展开了讨论。从这些讨论中可以看出,苏联法学界有三种基本的观点:一是“事实说”;二是“反映说”;三是“两义说”。同苏联比较起来,我国法学界在证据概念上的争论则大得多,时间也长得多。我国从五十年代中期开始,到1964年因“社教”开始而中断。这并不是争论的结束,因而,1976年拨乱反正后又开始争论,并很快形成了高潮,直到现在分歧依然存在。在这场争论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四种:一是“事实
简介:刘钧是个美食拍客,也是个小有名气的“网红”。这天去烧烤店吃烤串,山珍海味,边吃边拍,好不享受。吃完一算,乖乖,三十串烤山珍,四百多块.刘钧不觉摸了摸脑袋:不对呀,点菜的时候,明明数得很清楚是二十三串,怎会多出几串来?服务员让数吃剩的竹签。刘钧一数,不多不少,正好三十串.难道是自己记错了?“等等.”刘钧突然一拍脑袋,拿出手机递给了服务员,“这是我在你上菜时拍的。有照片为证,数数是不是二十三
简介: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政证据又称行政执法证据或行政程序证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领域中,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收集、调查和运用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则是法院在诉讼中为正确审理行政案件而收集、调查和运用的证据。显然,这是有联系、同时又是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证据。两者之间的联系表现为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同一性;两者之间的区别则主要表现为运用证据的主体、阶段。目的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正确理解我国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正确理解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关系,从而有利于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更好地运用证据,尤其是对于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和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