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这种民事责任行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确立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按法律规定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还履行保证责任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无效合同的民事行为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要停止履行,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因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合同双方仍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根据其订立合同时的过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因哪些过错承担哪些保证责任呢?笔者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谈以下意见。
简介:摘要:目前,火力发电厂掺烧煤种多样化已成为常态,配煤掺烧工作成为各火力发电厂的重点工作。为加强火电厂的配煤掺烧管理,通过配煤掺烧经济性评价,指导燃料采购,降低燃料采购成本,实现燃料耗用与采购的协同配合,实现全厂经济效益最大化,现有的配煤掺烧经济性评价研究主要是从采购低价煤带来的收益与随之带来的机组煤耗、环保成本、检修成本等的增加的综合效益评价来开展,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计算综合经济效益来指导配煤掺烧工作本文抛弃综合效益评价理念,以配煤掺烧所要达到的目的为出发点,建立配煤掺烧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控制单位发电量燃煤耗用成本、掺烧煤耗影响系数和单位原煤主要辅机耗电率达到控制或降低燃料采购成本的目的。
简介:保证一词有多种含义,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的保证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按民法理论理解,作为民法上的保证是指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对债务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的人称为保证人;受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保证人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与受担保的主合同是一种从属关系。被担保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为被保证人,被保证人是主合同的债务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义务和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人为保证人的相对人,其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一般认为,保证关系的当事人只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组成,不包括债务人。经济合同的保证属于民法上的保证。
简介:去年初,我们工业港党委在总结党员责任区活动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了党员责任区课题攻关活动,虽然这项活动开展的时间不长,但我们从中尝到不少甜头,深深感到,党员责任区课题攻关活动确实是党组织为行政排优解难、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一种好形式。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感受。一、课题攻关是严格企业管理的润滑剂严格企业内部管理是企业深化改革,走向市场的必然要求。特别是近年来,武钢生产经营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市场和资金两大矛盾,迫使我们一方面转换观念,适应市场;一方面练好内功,从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入手,为企业发展打好基础。基于这一认识,去年初,我们加大了企业管理力度,推出了生产抓操作,设备抓点检,机关抓服务,全港抓管理的活动,并把重点放在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的落实上。对企业加强管理开展的系列活动,职工们并不是都理解和支持。如有些职工就对工段督促、车间检查、港里抽查"两制"的落实情况感到受不了,觉得有一种压抑感。现实使我们认识到,要把行政的管理思